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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县查处一起经营未附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1-27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81

近日,景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城区街道、城郊结合部流通领域开展畜产品安全监管巡查时,对当事人刘某一起经营未附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蹄案件依法进行了处理处罚。

春节临近,为保障上市畜产品消费安全,景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加强力量,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狠抓畜产品安全监管。事发当日,执法人员在巡查到鹤溪镇团结路时,发现包山铁矿宿舍门口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在叫卖猪蹄,执法人员当场进行检查。经现场勘验和立案调查后确认,当事人刘某于1月12日从金华农贸市场上收购了一批经检疫过的猪蹄,但在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前提下,私自拉到景宁,大部分留给亲戚朋友过年,余留部分就违法上市销售。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违法行为,除了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依法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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