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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加强抗生素监管 促进畜产品质量安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1-17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186

近日从广东省农业厅了解到,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规范用药行为,为畜产品的安全和市场供给提供了重要保障。据专家介绍,抗生素自1940年应用于医学临床的青霉素起,至今已有七十余年历史,抗生素的使用为人类健康作出了无可替代的贡献。兽用抗生素使用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目前是兽药的主要组成部分,以抗生素为代表的兽用抗菌药物是预防、治疗动物疾病和促生长的主要手段,合理使用兽药,可以有效地控制动物的疫病,提高动物的存活率,减少饲养者的损失,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丰富人们的菜篮子。

广东是畜禽生产、消费大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抗生素使用及药物残留监控作为民生、社会和政治大事来抓。省农业厅作为省政府主管“三农”工作的职能部门,历来高度重视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工作。厅党组高度重视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各地吸取三聚氰胺牛奶事件和“瘦肉精”事件教训,加强对兽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抓好兽药残留监控监管工作;要求狠抓责任制的落实,狠抓各项工作方案、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兽药安全和畜产品安全。

多措并举 强化监管

一是认真宣传贯彻《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兽药停药期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颁布了《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出台加强兽药质量管理和畜产品药残监控工作的新举措,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同时,各级兽药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会议、培训班、科技下乡、专项检查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兽药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增强兽药行业从业者守法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养殖者安全用药水平和第一责任意识。二是建立兽药管理工作责任制,省、市、县三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订兽药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书;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与辖区内规模饲养场户、饲料厂和动物诊疗机构签订规范用药承诺书。三是建立兽药行业监督员制度和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制度,不定期开展飞行检查工作,狠抓源头治理。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严肃处理;性质严重的,立案查处。四是大力推行兽药GSP,加强兽药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和制度建设,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管理水平和守法意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五是加大兽药使用环节监管力度。督促并指导用户建立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制度,执行休药期规定,发现假劣和违禁兽药依法处理、收缴销毁。六是实施《广东省兽药生产企业检查监督记录》、《广东省兽药经营单位检查监督记录》、《广东省兽药使用单位检查监督记录》,进一步规范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做到监管规范化,有依据、有档案、可溯源。这些制度得到欧盟FVO(食品兽医办公室)专家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建议推广此项监管制度。七是每年组织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二个计划”和组织开展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按照农业部、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鲜奶抗生素残留监测计划,特别是严格按照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深圳大运会对兴奋剂类药物的要求,切实加强动物产品的激素类和兴奋剂类药物的残留监控,及早发现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确保供应上述四个重大体育活动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亚组委、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评价。八是全面开展抗菌药专项整治活动。省农业厅高度重视动物源性食品的药物残留隐患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与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成立广东省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按照四部委《关于印发〈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广东实际,提出了具体要求,制订了工作记录表格,重点组织开展对规模养殖场使用兽药的专项整治,打击超范围、超剂量、不遵守停药期使用抗生素等违规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让群众吃上放心肉,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1年4月初省农业厅派出四个组开展兽用抗生素使用及残留情况调研,全面掌握我省兽用抗生素使用情况、药物残留现状及存在问题。统一告知,规范用药。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兽药,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省农业厅统一制订了《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和《饲料生产企业兽药使用记录表》,印发全省每一家兽药使用单位,包括养殖场(户)、饲料厂等,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告知兽药使用单位如何正确认识兽药、购买合法兽药、正确使用兽药和违规使用兽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确保使用兽药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到每一家兽药使用单位。在对企业提出规范用药的基础上,又统一制订了《规范用药承诺书》,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企业郑重承诺规范用药,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产品安全的第一责任意识。省农业厅组织制订并颁发中兽药制剂中添加利巴韦林和氟苯尼考的检测方法作为省内监管标准,率先加强对中兽药中非法添加物的监管。

记者了解到,随着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监管工作的不断强化,我省的畜产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主流是好的。但由于目前我省饲养方式多元化,有集约化规模饲养,也有农村分散饲养,且分布广、数量大,在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尚不完善、相关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少、经费缺乏的情况下,如何加强对小规模饲养户和散养户使用兽药情况的监管指导,消除因不规范使用兽药引发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等方面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完善制度 促进安全

据了解,今后省农业厅将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促进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健全监管机制,积极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重点加强市、县(区)两级兽药执法工作。二是落实责任主体。实施规范使用兽药告知和承诺制度,严格养殖场(户)、加工屠宰企业在兽药残留问题上的第一责任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和添加违禁物品负直接责任。三是突出监管重点。督促养殖场(户)、饲料厂科学、合理、规范用药,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严禁使用违禁药品,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四是加大力度打击使用禁用药和超剂量使用抗菌药、不执行休药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屡教不改,无用药记录、养殖档案的依法严惩。

同时,专家建议各级政府将兽药管理、监管执法、兽药残留检测等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完善的兽药监管公共财政保障机制,确保兽药监督检查、人员培训、兽药残留检测、查案、办案、假劣兽药销毁处理、兽药残留超标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建议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大科技投入,鼓励科研单位开展兽用抗生素替代品的研发,开发出低毒、无残留的绿色兽药产品。组织研究开发药物残留的快速检测方法,提高检测的快速性和准确性;大力研发推广切实有效的疫苗,提高免疫效力,从根本上减少抗生素的使用。

撰文:陈清浩

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兽药(包括疫苗等,下同)是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疫病的特殊商品,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长期以来,我省广大养殖场和饲料生产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用药,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和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民增收和畜牧业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不规范用药的现象时有发生,现就规范使用兽药问题告知如下:

一、要正确认识兽药。兽药具有双重性,安全用药能使兽药发挥最大效能,达到防病治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的目的。反之,盲目用药、滥用兽药,甚至违法使用禁用药物,不仅达不到防病治病的效果,浪费钱财,还会造成动物源性食品的药物残留,容易发生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要购买合法兽药。一要从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购买兽药。二要从兽药GSP验收合格,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通过兽药GSP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标注有“经审核,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准予从事兽药经营”的红色字样)。

三、要正确使用兽药。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农业部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还要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合理使用兽药,不是“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预混剂不准在饲料中违规添加使用;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由兽药厂制成合法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各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农业部监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粤农函[2008]419号)第

四、

五、

六、

七项表格的规定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各饲料生产企业要按照我厅统一监制的《饲料生产企业兽药使用记录表》,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四、违规使用兽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大兽药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科学、正确、合理使用兽药,有效防范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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