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将实行缺陷生猪召回制度,发现“问题猪肉”应及时召回。《办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在生猪定点屠宰现场对屠宰的生猪进行集中同步检疫,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点。还应当对定点屠宰的生猪进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对检疫、检验发现的病害生猪以及生猪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江西省还决定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生猪进厂(场)和场点的时间、数量、产地、屠宰与检疫、检验信息及生猪产品出厂(场)和场点的时间、品种、数量、流向。建立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一旦发现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屠宰点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对召回的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