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畜牧新闻 » 正文

河南省畜牧局近日下发通知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22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277

不是所有的动物诊疗机构都能挂上“动物医院”的牌子。12月19日,记者从河南省畜牧局获悉,该局近日下发通知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面积有规定

据省畜牧兽医学会内科及小动物学分会常务副会长、河南农大动物医院院长仝宗喜介绍,动物诊疗机构如果场地过于狭小,动物之间容易传染疫病。根据新规,不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等大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从事这些大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此外,规定要求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饲养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设备有要求

记者在河南农大动物医院了解到,该院有3台X光机,还有尿液分析仪、血液生化分析仪、呼吸麻醉机等设备,而街头一些小宠物店基本上没有专业医疗设备。仝宗喜说:“不太正规的动物医院,一般不会进行各种检查化验。”

新规定要求,动物诊疗机构要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资质有标准

新规定要求,开办动物诊疗机构要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而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规定特别指出,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