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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11〕3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20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813

各市、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现就做好我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全省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二、补助标准: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生猪重大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现行比例分担。

三、统计时段:统计以半年为一个时段,按照11月16日至次年5月31日和6月1日至11月15日两个时段进行。

四、补助发放方式: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五、补助经费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县级填报,统计核查。发现病死猪时,养殖场(小区)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表1),并由养殖场(小区)、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审核,登记造册,形成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2),每月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月统计表逐级上报。

二市级汇总,审核把关。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县级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要仔细进行复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形成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3)分别于每年6月10日、11月25日前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统计表上报省农委、财政厅。2011年度统计时间段自2011年6月1日至11月15日,统计结果于2011年12月30日前上报。

三补助资金拨付。省农委负责汇总、审核各市上报统计材料。省财政厅根据省农委汇总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和省财政负担比例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连同中央补助资金一起按照程序下拨至市、县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发补助,登记保存原始凭证,以便备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并将养殖场(小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出现。

联系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王小军,025-86263353、86263368(传真);省农委防控办,王彬,025-86263942。省财政厅,尤兆祥,025-83633155。

附件:1.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

理情况登记表

2.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3.市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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