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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申报2012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17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270

各有关市、县发改局、畜牧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申报2012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为做好项目入库和计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和重点

一项目申报条件。存栏奶牛300头以上的现有奶牛养殖小区(场);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奶牛饲养实行人畜分离、相对集中、封闭管理;没有患口蹄疫及检出布氏杆菌病、结核病阳性的奶牛;项目要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各地不得再申报2008—2011年已安排中央投资的规模养殖小区(场)。

二项目申报分类。按照本地省级品牌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建、收购或参股建设的养殖小区(场)改造项目和其他奶牛养殖(小区)场改造两类项目分类申报,不得将两类项目混淆。

三项目申报方式。各地发改和农业部门按要求据实申报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各地申报的中央投资可参照上年规模。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养殖小区(场)的水、电、路、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设备及饲草料基地。要根据养殖小区(场)的发展情况,统筹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养殖小区(场)经改扩建后必须达到《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农办牧[2008]3号)的要求。

三、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中央投资分年存栏300—499头、500—999头、1000头以上三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

年存栏300—499头的养殖小区(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80万元。

年存栏500—999头的养殖小区(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130万元。

年存栏1000头以上的养殖小区(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170万元。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安排项目中央投资,不得随意降低补助标准。地方政府要根据项目改扩建实际的规模大小,视财力情况酌情安排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四、项目组织申报程序

一按照本通知要求,地方畜牧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择优选择项目,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公示,确认项目无争议后才能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

二地方畜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的组织编制工作,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工作。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后,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畜牧主管部门,畜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抄送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畜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1)租赁经营的养殖小区(场),由承租经营者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畜牧主管部门按程序和权限审批。(2)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建、收购或参股建设的奶牛养殖小区(场),由企业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附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项目建设承诺书以及自建、收购或参股建设奶牛养殖小区(场)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等,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畜牧主管部门按程序和权限审批。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汇总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于11月18日前联合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农经处(3份)和省畜牧兽医局计财处(2份)、奶业办公室(1份),同时上报《2012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议表》(见附件2)。逾期不报的,将不予安排投资。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联系人:孟维亮 0451-82616657

袁 亮 0451-82625447

电子邮箱:82616657@163.com

yuan074624@126.com

附: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与管理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农经处 省畜牧兽医局计财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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