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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奎文区畜牧局立足城区实际加强动物狂犬病防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01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425

犬类管理问题,涉及面广、敏感性强,一直是群众反映的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历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奎文区是潍坊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社会和谐,文明程度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安居乐业,宠物饲养已经成为部分人群的一种新型精神追求。但是宠物的增多,在给人们带来精神愉悦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相关社会问题:宠物扰民、宠物伤人、阻碍交通、遗弃虐待、宠物垃圾污染、人畜共患的急性接触性传染病等问题随之出现,特别是狂犬病,是迄今人类唯一病死率高达100%的急性传染病,一旦发生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为切实履行畜牧兽医部门职责,奎文区畜牧兽医局结合城区实际,为构建“和谐奎文、平安奎文”,落实具体举措,切实加强动物狂犬病防控工作。目前在部分地区狂犬病疫情高度散发状态下,奎文辖区没有出现一例动物狂犬病病例。

一、广泛宣传,强化意识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人民政府《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履行畜牧部门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区畜牧局立足提高公众狂犬病防控意识,加强宣传教育。结合实际,在潍坊电视台《聚焦—预防动物狂犬病》专题栏目、《奎文新闻》栏目,潍坊市广播电台进行动物狂犬病防控宣传,印发《致广大养犬居民的一封信》10000份、《关爱生命·远离狂犬病》宣传彩页5000份,印发《狂犬病防治知识》、《犬狂犬病免疫程序》明白纸3000份。一是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群众法制意识。二是倡导科学饲养,文明管理。宣传科学的宠物饲养、疫病防治知识和方法,提高群众的防控意识。宣传活动深入到社区、学校和农村,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注重宣传活动的实效性,达到预期宣传效果。

二、扎实免疫,方便群众

为方便群众,采取集中免疫和分散免疫两种形式开展狂犬病免疫注射活动。一是提高居民知晓率。印制潍坊市奎文区畜牧兽医管理局《关于对区内犬类狂犬病进行免疫的通知》1000份,张贴到各个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二是确立定点免疫单位。把奎文区动物疫病诊治中心为定点免疫点,方便养犬者携犬到点免疫。三是开展狂犬病免疫进社区服务活动,提高免疫密度。由街道或社区联系畜牧兽医局,在养犬较多的小区设立集中免疫点,派免疫技术人员开展集中免疫,发放接种登记证明。同时引导市民科学、文明饲养管理。据统计,辖区内动物狂犬病免疫注射率达到80%以上。四是严格宠物检疫证明出具。必须对宠物进行临床检查,查看免疫注射记录,确保宠物健康。四是建立免疫档案。对已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宠物一畜一档,建立免疫注射信息档案,发放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动物免疫证明。

三、保证质量,规范渠道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加强对兽用狂犬疫苗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兽用狂犬疫苗严格实行由动物防疫机构主渠道供应的管理机制,保证疫苗质量和使用效果。兽用狂犬疫苗由区畜牧局统一从正规厂家定购合格产品供应定点免疫单位。同时,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动物诊疗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一经发现违规行为,没收全部疫苗,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监督,规范秩序

一是严格行政许可。对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业兽医配备和诊疗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理方式等现场检查验收,达到设立条件的发放许可证件。

二是对动物狂犬病免疫定点单位实行备案制和动态管理制。符合条件并经动物门诊提出申请、区畜牧局验收合格确定为“潍坊市奎文区动物狂犬病免疫定点单位”的动物诊疗单位,悬挂牌匾,可以从事动物免疫活动,报潍坊市畜牧兽医管理局备案。区畜牧局对免疫定点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审核验收,并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对不服从管理、不及时上报疫情、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免疫注射、发证、挂牌以及私自购进各种疫苗的单位,按规定处罚或取消其定点免疫注射单位资格。非定点免疫单位,一律不得从事动物免疫活动。

三是统一制度,规范操作。动物狂犬病免疫定点单位建立全区统一的《动物狂犬病免疫注射明示》制度,规范狂犬病免疫注射操作程序。免疫定点单位将《动物狂犬病免疫注射明示》上墙公示。

四是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今年以来,组织举办动物诊疗知识培训班2期。一是进行从业人员职业(执业)道德培训,加强医德和社会责任教育。二是邀请河南农业大学、中国动物检疫处等知名宠物专家进行授课。100多名动物诊疗从业人员参加了培训。培训班就狂犬病防控、免疫技术、B超技术、外科手术及小动物常见疾病防治具体操作方法和技巧等进行了详细讲解,组织学员们进行实际演练和操作,达到培训目的。

五、加强疫情管理,建立疫情通报制度

进行犬猫流行病学调查,制定疫病监测方案搞好疫情监控。年抽样犬猫血清4次、每次50份,进行人畜共患病特别是狂犬病血清学调查,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一旦发现狂犬病疑似病例,在及时上报疫情的同时采取扑杀、强制免疫等有效措施。建立与卫生部门动物狂犬病和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相互通报制度,定期进行疫情通报,发生紧急或重大疫情随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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