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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畜牧兽医局建立畜产品安全质量监管长效机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9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375

 一是突出做好加工环节监管。动物检疫人员对全市动物屠宰加工厂(点)实施全程跟踪检疫,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和仓储等单位建立定期督查制度,重点打击逃避检疫、拒不检疫、私屠滥宰、制销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确保出厂上市的动物及其产品安全放心。充分发挥全市709名动物检疫员、监督员及5783名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检疫监督作用,确保我市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是加强做好流通环节监管。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贸交易市场、冷库、超市、肉品专卖店等重点区域实施监管,坚决查处购买、使用无合法检疫证明的畜产品,杜绝“包袱肉”的出现。

  三是切实加大道路巡查力度。依托全市10处道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抓好本辖区调运畜禽的监督管理,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对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查证验物、检疫与消毒,严防疫情传播。

  四是加强防检疫票证管理。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防检疫票证实行分类设帐,统一编号,按时结算,以旧换新,存档备查的管理制度。对申请办理、更换《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养殖场、畜禽屠宰厂、动物产品加工厂以及运输、仓储、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对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的单位,限期整改,通知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五是加强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建立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基本手段。畜牧部门督促和指导畜禽养殖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以备查验。同时,加强种畜个体的管理,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和优良种畜登记的要求,建立种畜个体养殖档案,详细注明有关信息,种畜调运时个体档案随同调运。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时依法查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六是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从事畜禽生产、加工、流通、储藏等各个环节从业人员的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教育畜禽养殖户科学选择无污染饲料和正规厂家生产的兽药,自觉抵制假劣饲料、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以达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积极宣传和推广优良的畜禽品种,大力发展绿色无公害畜牧业,加快培育当地的优质畜产品品牌,提高当地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畜产品出口创汇创立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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