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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期动物严禁用于食品消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1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206

 10月18日,省畜牧兽医局会同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在藁城市西只甲村举行了“兽药安全实用手册”发放仪式。

省畜牧兽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防止畜产品中兽药残留超标,我省将严禁兽药生产经营者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严禁将兽药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将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经营兽药货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畜禽养殖场要建立用药记录,严禁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要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不得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不得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违反规定的,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将对其饲喂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将责令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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