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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领用强制免疫疫苗监管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01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674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畜牧兽医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4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规范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行为,有效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措施,构筑牢固的免疫屏障,现就进一步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领用强制免疫疫苗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对规模养殖场防疫工作的支持力度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畜牧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畜牧业生产主体已由农民散养户逐步向规模养殖场转变。落实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措施是做好当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关键举措。各地务必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完善疫苗管理制度,科学指导并监督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程序开展常年免疫工作。切实加大对畜禽规模养殖场领用强制疫苗的监管,保障疫苗的及时供应,确保规模养殖场程序免疫落实到位。

二、切实规范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工作行为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规模养殖场应配备执业兽医自主开展免疫,落实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措施,并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自主免疫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制定免疫计划。规模场必须按照当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场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免疫计划应明确:免疫疫病的时间、种类、程序、密度、免疫畜(禽)群的类别和数量等。

2、测算申报疫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规模场必须根据本场的免疫计划和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疫苗注射剂量,科学测算疫苗用量,形成纸质的疫苗申报报告并加盖本场印章,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审批。确有需要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养殖场,必须及时将自购疫苗品种、数量和生产企业情况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3、疫苗“县场直达”。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认真审批养殖场的免疫计划、疫苗申报计划,将其纳入辖区强制免疫和疫苗供应计划,并逐级上报至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县场直达”的原则,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直接组织供应。

4、完善冷链体系建设。各地要监督规模养殖场加强冷链体系保障建设,督促配套冷藏冷冻保管设施,确保疫苗运输、保存、分发、使用全过程满足疫苗所需温控要求,保障疫苗质量。

5、完善管理制度。各地要尽快制定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引导各规模场规范强制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苗领用或购入记录、运输温控、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疫苗报废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防疫台帐和疫苗申报、采购使用、疫苗记录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三、切实抓好规模养殖场的免疫效果评估

各地应定期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开展免疫效果评估,对抗体水平不达标的,要帮助查找原因,调查免疫疫苗的来源、质量、使用数量、使用方法等。对存在的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其改进管理措施,调整免疫方法和程序,限期整改到位,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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