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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不检验生猪或取消屠宰资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9-28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171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下月起实施

本报讯 (记者黄国金)昨日,记者从江门市农业部门获悉,农业部门正与经贸等部门协商屠宰场管理事宜。《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在10月1日正式实施后,江门辖区的生猪屠宰场将逐渐全面实现企业自检制度,违反《规定》的屠宰场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而造成后果的屠宰场将取消其生猪屠宰厂(场)资格。

根据《规定》要求,广东省实行的是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督与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检疫。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溯源体系,提高生猪产品安全监管水平。同时建立举报制度,接受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据江门市农业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屠宰生猪前,屠宰场应当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生猪无违禁药物承诺书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以及对生猪违禁药物进行自检,同时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生猪屠宰厂(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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