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第162次会议2011年继续实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的决定,切实组织实施好我省能繁母猪的补贴工作,日前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 《山西省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规定:此次补贴的对象是全省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 (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补贴的标准是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其中省财政每头能繁母猪补贴25元、市财政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元、县财政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元。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按照方案要求,此次能繁母猪补贴发放的基本依据是:今年7月23日-8月20日,由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财政、统计等部门组织的核查组,逐场逐户核查出的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在核查过程中必须做到“四见”,即见猪、见人、见标、见榜。在补贴资金的发放上,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可以采取现金直接发放的方式。已工商注册并设立资金账户的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合作社)及种猪场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场、合作社资金账户;无资金账户的由县财政拨付乡、镇财政所,再由养殖场(户)凭本人身份证到乡、镇财政所领取。不允许他人和集体代领。补贴资金发放实行村级公示,由乡(镇)政府组织畜牧兽医站等部门将养殖户姓名或养殖场名称、繁母猪存栏数量、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情况在补贴场(户)所在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据悉,此次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为此,省畜牧兽医局和省财政厅开设举报电话:0351—4043409、4042237,专门受理补贴过程中各地的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