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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修订动物防疫条例 病死动物不可以随意弃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17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190

 

宠物突然病死了,主人随便找个没人的地方将其丢弃或填埋。今后,他们就不能这样做了。记者8月15日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自治区拟对已颁布实施10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进行修订,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日前已在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对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诸多方面都出台了更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染疫、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由业主负责、属地管辖;丢弃在公共场所的死亡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由畜牧兽医、城建、水利、环保、卫生、海洋等部门按职责处理;其他场所的病死动 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此外,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企业、动物交易市场、动物诊疗机构以及科研教学单位等场所的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由业主单位负责实施,并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动物散养殖户、城镇居民应当做好自养动物死亡后的无害化处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此外,禁止随意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目前,广西有的养殖企业设置有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但很多人还是不知道如何处理病死的动物,特别是病死的宠物,有的市民将病死宠物送到宠物医院进行处理。其实,《征求意见稿》中有这么一条规定,明确由政府来落实运行经费,制定规划,组织建设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这意味着,今后人们可以把病死的宠物交到那里处理。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社会投资建设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或处理设施,财政部门在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补贴。其他鼓励性措施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以及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凭据予以理赔。

  动物疫情报告方面,《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相关的报告义务,如明确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应当向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为了增加疫情的透明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报告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的疫情报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在养殖档案中载明免疫情况,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此外,动物交易市场实行休市消毒或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定点动物屠宰厂(场)、动物产品加工厂应当每日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做好消毒及消毒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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