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今年来先后发生的奶牛用药后出现母牛流产等事件,导致奶牛养殖户投诉。莱西市畜牧兽医局通过调查分析,认为几起事件的原因,既有药品方面的,也有用药操作方面的。为规范奶牛养殖用药行为,保证奶牛养殖健康发展和鲜奶质量安全,该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奶牛养殖用药行为的通知》,要求切实规范奶牛用药行为。主要内容如下:
一、奶牛养殖场(户)购买兽药,必须到正规的兽药经营企业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药品,同时索取兽药经营企业开具的有效凭证。严禁购买、使用假劣兽药和流动药贩销售的兽药产品,否则,一旦出现问题,一切责任由奶牛养殖场(户)自行承担。
二、购买兽药时,要认真查看药品外包装是否清晰地注明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执行标准,是否是兽药GMP企业的产品,有无改变药品组方、随意夸大疗效等现象。并同时查看兽药生产企业给经营企业提供的三证(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产品销售合同、质量承诺书、所购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批件、检验报告等资料。对上述内容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兽药产品,均不宜购买、使用。
三、购买处方类兽药时,应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笺购买,并在执业兽药的指导下用药,确保合理用药、科学用药,避免因给药操作不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四、奶牛养殖场(户)使用兽药时,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对因患乳房炎而采用乳房灌注方式给药的奶牛,即使药品外包装未标注休药期,也应在用药结束后,停止送奶2—3天,以保证鲜奶的质量安全。
五、兽药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得经营假劣兽药和其他违禁添加物。经营的兽药产品必须是正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兽药产品。
六、兽药经营企业对所有供货的兽药生产企业,都必须索取兽药生产企业开具的有效凭证及企业的三证(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产品销售合同、质量承诺书、所经销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批件、省级兽药监察所的检验报告、农业部批复的标签说明书等资料。成箱购进的兽药产品,必须包装完好,且附有产品合格证。凡上述材料不齐全、不真实的,一律禁止购进、销售。
七、兽药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兽用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销售处方类兽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笺销售。
八、对因经营假劣兽药给奶牛养殖场(户)造成损失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由兽药经营企业承担奶牛养殖场(户)的损失。
九、加强教育培训。各动物防疫监督站要加强对奶牛安全药、科学用药的宣传,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和奶牛养殖场(户)的培训,教育、引导他们经营、使用合格的兽药产品,做到规范用药,科学用药。
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各动物防疫监督站要定期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检查,对经营假劣兽药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一是对发现的假劣兽药全部没收,并根据数额大小,处货值2—5倍(包括未销售和已销售的)的罚款;二是暂扣《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GSP证书》,停业整顿15天;三是对正在申请兽药GSP验收的企业,一律暂停申报,半年内不予受理;四是对连续2次以上出现药品质量问题的兽药经营企业,要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必要时,吊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建议省畜牧兽医局吊销其《兽药GSP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