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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能繁母猪数量统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7-30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674

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03号)要求,省局决定开展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的统计与核查工作,此次统计结果将作为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发放的基本依据。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计范围

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统计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共 5

二、工作程序

县级摸底,挂标建档。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对养殖场(户)的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填写县级能繁母猪统计表及汇总表(见附件)。

县级统计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必须做到“四见”,即:见猪。由村级防疫员和乡村干部逐场逐户逐头调查,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户)和现场核实后增加的能繁母猪,不得纳入补贴范围。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见标。对母猪佩带耳标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见榜。统计结束后,尽快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养殖场(户)能繁母猪饲养数量,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

统计人员和养殖场(户)要对统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确保统计真实可靠。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汇总审核无误后,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

森工总局数据由所在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上报,各地要予以配合。

省局政策法规处和省畜牧兽医信息中心负责数据审核、汇总工作。

三、上报渠道

1、县级直报省级。市(地)级报市本级数据至省级(只上报市辖区数据,不包含县级)。

2、各市(地)本级、县(市)必须将表

一、表二电子稿及纸质稿,并由主要领导和统计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省畜牧兽医信息中心。所有表格各地要存档,以备核查。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所需工作经费,保证调查、核实等项工作支出;省局将派出数据核查工作组对统计数据进行核查,对于虚报、多报、重复报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停拨虚报县补贴资金,并在下年度安排资金时扣减所在县的上年虚报数补贴资金。

四、上报时间

2011年8月17日前,各地将上述相关电子表格与纸质表格报省畜牧兽医信息中心。

联系人:黑龙江省畜牧兽医信息中心 0451-82309700

赛 娜13946045740 刘清风15945663057

电子邮箱:hljxmtj@163.com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70栋514

邮 编:150008

附表一:2011年能繁母猪县(区)级情况汇总表

附表二:2011年能繁母猪县(区)级情况明细统计表

附表样式可在省畜牧兽医局政务网通知公告栏下载。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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