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当前,全市正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为有效确保畜禽肉品无疫安全,防止屠宰场所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肉品质量安全事故,现就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检疫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派驻检疫监督机构
各地要按照《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驻厂检疫监督组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渝动卫监发〔2009〕87号)要求,规范建设与管理派驻屠宰场(厂)的检疫监督机构,依法认真履行检疫监管职责。要根据屠宰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检疫监管人员,并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绩效考核。要配备完善检疫刀具、采样器具、检验设备、样品暂存等检疫监管设备,并保证检疫器具齐全可用,确保检疫结果真实有效。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农委要求,严格责任,强化管理,并积极协调财政、编制等部门,及时解决派驻屠宰场(厂)检疫监督机构人员不足、经费短缺、设备匮乏的问题,为屠宰检疫监管工作提供必需的人财物保障。
二、进一步规范检疫监管行为
农业部颁发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和《羊屠宰检疫规程》,对屠宰检疫的对象、程序、方法、判定标准与处理要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屠宰检疫工作的管理,确保严格按照检疫规程规范实施检疫监管,严禁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一是规范实施检疫。要严格入场查证验物、待宰巡查和宰后检疫。尤其要规范设置同步检疫岗位,落实同步检疫,既要严格传染病的检疫,也要强化旋毛虫、囊尾蚴、丝虫等寄生虫病的检疫,切实做到应检必检。岗位设置不全或不规范的,要立即按照检疫规程进行补充、调整,确保人员到岗、工作到岗,不漏畜禽、不漏检疫项目。二是规范记录记载。要使用全市统一的屠宰检疫记录表格,做好各环节检疫监管情况的记录记载,特别是同步检疫各岗位检疫情况的记录,要详实、准确、完整,确保有据可查。三是规范判定病害畜禽及其产品。在屠宰场所现场检疫过程中发现检疫规程规定应当进行实验室检验的,要采样送指定实验室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判定。要做好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观察和疑似染疫动物产品的临时封存。
三、进一步加强检疫监管人员培训和管理
动物检疫员技能的高低直接决定动物检疫工作的好坏。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屠宰检疫人员的管理,选用政治素质好、业务技术精、敬业精神强的人员充实屠宰检疫监管队伍;对素质低、技能差的人员,要及时调整,调离检疫岗位。要加大内部稽查力度,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人员,坚决防止检疫监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工作敷衍、收钱放行,“以罚代法”等情况发生;对严重违规违纪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检疫队伍。同时,要把对动物检疫员的业务素质培训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来抓,采取理论授课、实际操作、技能比试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动物检疫有关的疫病知识、法律法规、检疫规程、操作方法和从业道德等方面综合培训,不断丰富动物检疫理论知识、提升操作技能,并将培训考试情况纳入对动物检疫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我所将从近期开始分期分批采取远程培训、技能比武、集中抽考等形式,对检疫监管人员加强检疫技术、操作规范、检疫工作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四、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
屠宰企业的防疫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是否建立,防疫制度是否真正落实,与畜禽肉品安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密切相关。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屠宰场所的监管力度,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一是加强防疫条件监管。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突击检查等形式,对屠宰场防疫条件状况进行检查。对防疫条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报请兽医主管部门撤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从事屠宰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规定严厉查处。二是加强待宰畜禽管理。要监督屠宰企业加强入场畜禽的管理,保证适当的留养密度和充足饮水,严格控制入场畜禽数量,严格将畜禽待宰时间控制在24小时以内;严禁已进入屠宰场所的畜禽再次分销、外运出场;严禁在屠宰场及周边开展畜禽交易活动。三是监督落实清洗消毒措施。对屠宰场所及相关器具进行清洗消毒。是清除病原污染,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重要措施。要特别重视和监督屠宰企业做好待宰圈、屠宰车间、急宰间等场所,屠宰器具,以及运载工具装前卸后的清洗消毒,消除发病隐患。四是监督落实无害化处理。要监督屠宰企业按照规程对病害畜禽及其产品进行严格规范的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确保出场动物产品安全。五是监督指导“瘦肉精”监测工作。要督促指导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等有害物质检测工作,做好自检记录,及时报告自检结果。严禁对品质检验(包括“瘦肉精”检测)不合格的畜禽肉品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六是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经营运输动物产品的,要依照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严禁“以检代罚”或降低处罚标准。对进入流通环节的“白板肉”,要严格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农业 兽医 屠宰检疫△ 通知
抄送: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委;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2011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