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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监管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03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654

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整治及市农委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工作,确保全市流通领域动物及动物产品“无疫”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

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特别是指定道口检查站作为动物及动物产品调入我市的首要关卡,其监督检查工作是否到位落实,对严堵“外疫”非常重要,有关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动监所和检查站务必时刻高度重视,确保各项工作到位。一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按规定人员到位、设备配齐。二要严格监督检查过往动物及动物产品。对市外调入动物的,要严格进行逐车逐畜检查,严格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动物调运备案单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对市外调入动物产品的,严格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对市内跨区县调运非屠宰动物的,严格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和动物调运备案单;对市外调入动物产品和市内跨区县调运屠宰动物的,不得索取备案单;对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不准过站入境;对疑似染疫的,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在检查站发现疫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律不准过站入境。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销售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

针对当前食品安全事故往往在经营加工销售环节频频发生的严峻形势,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经营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一是各地要通过新闻报道、培训讲座、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对农贸市场、超市、冻库、加工企业、集体用肉单位等的宣传力度,将涉及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培训到位。二是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与辖区内符合防疫有关条件的农贸市场、超市、冻库、加工企业、集体用肉单位等签订动物防疫相关责任书,督促经营方或管理方积极主动严把动物产品“无疫”安全关。三是各地要督促和引导符合防疫有关条件的农贸市场、超市、冻库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动物及动物产品购销台帐、索证索票、凭证凭章经营等制度,确保上市经营销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无疫”安全。四是各地要督促和引导符合防疫有关条件的肉品加工企业和大型餐饮企业、院校食堂等集体用肉单位做好动物产品进货台账、索证索票制度管理,建立严格的动物产品凭证购入、登记备案制度, 明确记载进货渠道、数量、时间等主要溯源信息。五是加大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督巡查力度,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责令整改;需要立案查处的,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规范制作案件文书,规范程序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经营加工销售环节动物产品检疫标志使用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动物产品检疫标志。一是要引导督促屠宰加工和冷冻储藏等企业积极主动配合使用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确保出场、出库的每一批动物产品按规定加施大(小)包装动物产品检疫标志。二是要引导督促大中型超市等经销企业积极主动配合使用分割小包装动物产品检疫标志,对符合条件、信誉良好的市场,可以签订使用监管责任书的形式,授权市场方对上市销售的分割小包装动物产品加施检疫标志,责任书中必须严格明确检疫标志加施对象应为经检疫合格的生鲜动物产品,必须规范使用、严格掌控和严格监管检疫标志,严格控制标志加贴使用期限,不允许已延期销售甚至已发生质变或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货品仍然还加贴有检疫标志,不允许对已经过某种加工已改变生鲜产品特征的货品,以及熟食、半熟食、商品蛋、奶制品、荤素配菜类等货品加贴检疫标志。

四、切实加强部门间协作联动工作

鉴于农贸市场、超市、冻库、加工企业、集体用肉单位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到多个部门职责,我们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该是依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一种监督检查、监管巡查的责任。因此,我们既要积极主动依法履职,更要明确把握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注重和加强与工商、商务、质监、食监和公检法等部门的联系,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共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监管、联动执法、案件移交等协作联动工作长效机制,共同规范监管相对人的经营行为,共同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对经营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涉嫌触犯刑律的,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深挖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要遵循刑事司法程序优先的工作原则,及时移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快查快处,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对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或涉及跨区域的违法案件,要及时将案件查办进展情况报告我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农业 兽医 流通环节 监管 通知

抄送: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委;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2011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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