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县(市)畜牧兽医局:
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农办医[2010]94号)文件要求(见附件1、2),现将启用全国统一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6月1日起,全省启用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由农业部指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生产企业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制定、制作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
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要求,规范使用、规范填写。
三、按照农业部规定,已批准的屠宰加工企业使用的印制在产品包装袋上的检疫合格标志自2011年6月1日起自行作废。有关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及时通知当地相关屠宰加工企业,并做好衔接工作。
四、各地要加强对动物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要设专人、专库管理,严格实行登记发放制度。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