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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管理提高免疫质量的通知 渝动卫监发〔2011〕2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11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652

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关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和免费强制免疫政策执行以来,全市认真推进防疫和防疫监管工作,强化强制免疫、防疫档案管理,对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保障产品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强制免疫不规范、畜禽标识和防疫档案管理不完善、养殖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防疫管理,维护动物防疫工作正常秩序,全面提高免疫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疫苗质量是保证免疫效果的基础,规范保存和使用疫苗对保证免疫质量至关重要。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规范储存、运输、领用、发放、使用和管理等工作,保证疫苗质量,杜绝使用失效减效苗、过期变质苗,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效果。在疫苗使用管理中,要着重强化“四个规范”:一是规范疫苗来源渠道。加强宣传引导,消除养殖场主对政府招标供应强制免疫疫苗质量的疑虑,并采取有效措施,畅通疫苗供应渠道,加强供应管理,确保足额供应、有效使用。建立健全对提供兽医服务公司及其人员的管理机制,严格非政府采购强制疫苗管理,保证强制免疫疫苗的来源正规,做到“真苗、真有效”。二是规范疫苗保存运输。足量配齐疫苗保存、运输的专用设施设备,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领用发放记录等管理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条件保存、运输疫苗,认真做好疫苗的保存、运输工作,确保疫苗质量。我所在近几年牵头实施的乡镇兽医站建设项目中,为全市基本配齐了相当量的疫苗专用冷柜和冷藏包,各区县务必按项目要求整合资源,及时有效的用到疫苗的保存运输上。一旦发现设备分配不到位或者闲置良费不用,将通报批评。三是规范疫苗调配供应。在春秋季节和常年免疫工作中,做好畜禽养殖量变化的统计分析,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科学合理向防疫员和自主免疫规模场调配使用疫苗,严格核查疫苗使用数量和免疫动物数量,避免疫苗堆积浪费、供应不足等不正常现象。四是规范疫苗使用。加强培训,教育基层防疫人员和自主免疫规模场在免疫前,认真核对疫苗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做好疫苗、稀释液及其外包装检查、畜禽健康和免疫状况检查等准备工作,实现“真苗”注射,同时做好有关记录记载,做到有据可查。对发现疫苗过期或存在其它质量问题,要按规定报告和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强制免疫行为

规范的免疫注射和免疫程序是保证免疫质量的关键环节。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加强基层防疫员和自主免疫规模场防疫人员的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免疫操作水平,确保做到“三个规范”: 一是规范免疫注射。按照《重庆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操作技术规程(试行)》(渝动卫监发〔2008〕25号),规范免疫注射行为,坚决杜绝不打针、少打针、打假针、打飞针等现象,保证按规定注射剂量、规定注射途径实施足量“真打”。 二是规范免疫程序。督促防疫人员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以及我市免疫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好春秋季节和常年免疫措施。督促养殖场(户)按照规定,依法履行动物强制免疫义务和接受强制免疫。特别是要监督、指导自主免疫规模场全面落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三是规范应免畜禽界定。引导防疫人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免疫注射的不良反应,统一将新生、新补栏、首免后需加强免疫、超过免疫有效期及免疫抗体抽查不合格畜禽等全面纳入应免范畴,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注射,严禁“三漏免”和“三不免”现象(即“畜主不在漏免、畜禽放养漏免、防疫员故意漏免”和“怕应激反应不免、怕母畜流产减奶不免、怕影响产蛋不免”),切实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三、进一步规范畜禽标识和防疫记录档案管理

畜禽标识和防疫记录档案是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管理,提高兽医监管水平的基本手段。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农医发[2008]23号)等规定,以行政村、规模场为单位统一建立防疫档案,严格畜禽标识管理,确保防疫档案规范建档率、家畜二维码标识规范佩戴率达到100%。当前重点要强化做好“三个规范”。一是规范防疫档案填写。防疫档案应在防疫工作开展时一并如实记录填写,内容应真实、全面、规范、工整,严禁伪造、缺项、漏项和数据不对应等。散养户持有的免疫证(卡)、规模场建立的防疫档案应与乡镇畜牧兽医站的防疫档案应一一对应,防疫档案应有养殖场(户)、包片兽医(村级防疫员)或挂牌兽医的签字(盖章)方可视为有效。二是规范免疫档案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对春秋季集中免疫档案和常年免疫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原则上应以行政村、自主免疫规模场、非自主免疫规模场为单位,分册归档装订,档案册的首页应附有每村、每场的免疫汇总统计表。商品畜禽防疫档案至少应保存2年以上,种畜禽的防疫档案应长期保存。三是规范畜禽标识佩戴。在对猪、牛、羊等家畜实施强制免疫并建立防疫档案时,应同时为其佩戴二维码标识并记录防疫信息,严禁只免疫、不戴标。首次免疫,标识佩戴在家畜的左耳。再次免疫,已经佩戴标识且免疫情况清楚的,不再佩戴。从县境外调入的饲养家畜,需再次实施强制免疫,标识佩戴在右耳。标识自然缺损或脱落的,应当凭防疫档案重新佩戴。标识必须一次使用,相关信息应及时记录到防疫档案,严禁重复使用。

四、进一步规范建立养殖环节监管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关于加强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动卫监发〔2009〕76号)和《关于强化养殖监管提高防疫质量的通知》(渝动卫监发〔2010〕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管机制,统一建立《畜禽规模场巡查记录表》,落实规模场监管记录,散养畜禽以包片兽医的免疫(每月补免)档案为依托落实监管记录。要加大动物养殖环节常年免疫措施落实等情况的督查指导力度,促进防疫工作到位。特别是要高度重视疫苗管理、强制免疫程序、畜禽标识佩戴,防疫档案管理等规定的落实,严格实施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促进防疫质量的提高。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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