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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06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167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牧业)局、成都市农委、绵阳市农业局、雅安市农业局: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切实抓好公告的宣传、张贴工作。

一、宣传张贴范围

1.宣传发放范围:辖区内所有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各经营单位。

2.张贴范围:辖区内所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宣传张贴时间

2011年5月10日前按要求宣传张贴到位。

三、其他事项

1.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可在四川畜牧食品信息网公告栏中下载。用于宣传发放的公告由各市(州)自行印制;用于张贴的公告按公告备注要求印制。

2.请各市(州)将印发张贴的情况于5月13日前报省局饲料处。

联 系 人:严华

联系电话:028-85545641

传 真:028-85580420

Email:yswmm@sina.com

附件: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

公 告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各类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四、严禁非法制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单位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五、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记录、查验制度。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对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依法予以其他相应处罚。

七、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提供的线索,有关单位应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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