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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渝动卫监发〔2011〕1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4-21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567

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0〕4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11号)和市农委《转发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渝农发〔2010〕415号)、《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渝农发〔2011〕5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动物检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动物检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动物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近年来,各地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积极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促进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与《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要求相比,我市动物检疫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较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对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部署不多,要求不高,致使检疫工作覆盖面、到位率还不高;二是基层动物卫生监督体系改革尚未全部到位,机构尚不健全,体制尚不顺;三是部分地方对动物检疫人员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措施不落实,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四是一些地方检疫队伍素质偏低,检疫水平不高;五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动物养殖状况的底数不清、对全程监管保障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意识不强,缺乏有效的日常监管,等等。各地一定要从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到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模式,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推进动物检疫工作有效开展。

二、加强培训与管理,不断提升动物检疫队伍素质能力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员的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切实规范动物检疫行为,提高动物检疫员队伍的整体能力。当前,特别要对农业部已相继下发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十一个检疫规程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认真组织开展培训,确保检疫员熟练掌握有关检疫规程和规范的内容。要严格依法组织动物检疫员开展动物检疫工作,认真履行检疫职责,规范出具检疫证明。要加大工作纪律的整顿力度,对隔山开证、开空白证、违规换证尤其为未经备案进入的动物换证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三、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规范开展产地检疫工作

各地要以强化检疫申报制度为突破口,健全制度,明确任务,规范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切实提高产地检疫率。一是完善检疫申报制度。加大动物检疫申报点标准化建设力度和动物检疫申报制宣传力度,规范检疫申报程序,确保检疫工作正常开展。二是进一步明确动物检疫员工作职责。动物检疫员要对辖区内养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各类养殖场所养殖、疫病防控、动物流通等基本情况,建立专门档案,进一步强化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动物实施产地检疫,确保辖区内动物产地检疫率逐步提高。三是规范实施检疫。确保每一名动物检疫员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每一批次动物,依法严格到点、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四、进一步强化屠宰检疫驻场制度,规范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各地要继续完善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管派驻制度,规范开展屠宰检疫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一是严把防疫条件关。驻厂人员要随时监督厂方防疫制度落实情况,尤其是待宰时间管理制度、车间及车辆消毒制度和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定期对屠宰厂的防疫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制度不落实或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促整改,确保屠宰厂具备良好的防疫条件。二是严把入厂监督检查关。驻厂动物检疫员要严格检查入厂动物,对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佩戴有畜禽标识且临床检查健康的本市动物,经过输入地动监所备案且通过周边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的市外动物,准予入厂待宰,否则,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厉查处。严禁到达屠宰厂动物再分销分运的情况发生。同时,要提高对检疫证明、印章真假的辨认能力,发现假证假章,坚决予以打击;对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严把待宰巡回检疫关。对已入厂动物,必须实行快进快宰制度;每2小时要巡回检疫一次,待宰巡回检疫中,发现疑似病害动物要及时送隔离圈舍隔离观察并及时按规定处理。四是严把同步检疫关。要按照检疫规程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做到应检必检,结果真实。对检疫合格的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五是严把无害化处理关。对检出发现的病害尸体、胴体、内脏或其他副产品等,要及时通知并监督屠宰厂进行规范化的无害化处理,严禁不合格的病害产品流出屠场。

五、进一步强化种用乳用动物市外引进检疫审批,规范开展落地隔离检疫监管工作

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事关全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又存在疫情传入的巨大风险。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切实依法做好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审批和落地监管工作。一是严格实行县级审核、市级审批的两审程序。申报材料一律由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件初审,不再由申请人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准后的审批表也一律由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送达申请人。二是严格实行落地动物隔离观察监管制度。在引进动物到达指定的隔离场所后,要立即派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申请人落实隔离观察措施。三是及时做好动物隔离观察结果备案工作。各地必须将每批动物隔离观察情况上报我所备案。

六、进一步强化证章标志管理,确保新旧证标使用平稳过渡

自2011年6月1日起,全市起启用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今后一段时期将是新旧版动物检疫证明与标志过渡使用时期,可能会遇到许多新问题。各地务必在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填写和应用新版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基础上,遵照以下要求进一步强化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各类动物检疫证章和标志:

一新版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订购供应渠道与方式不变,即必须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订购,逐级发放。

二调出本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自2011年6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本市内调运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并行使用新旧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至2011年12月31日全市停止使用旧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各地要及时主动与我所衔接调剂使用旧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争取在规定时限内使用完,尽量减少浪费。

三继续按照《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验讫滚花印章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渝动卫监发〔2010〕6号)要求使用与管理检疫滚筒印章,保持与农业部1997年规定一致。

四增加B证的消毒栏目,用加盖印章方式标示。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的官方兽医签字与签发日期之间的空白处加盖消毒印章,然后在印框内填写运载工具种类及牌号和消毒药品名称。消毒印章由各地按照消毒印章式样(见附件)自行刻制。

五对同一货主、同一种类、同一启运地、同一目的地、同一运载工具的动物,出具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同起运地同一运载工具混装运输的,应由相应启运地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市内流通的多种类混装、不同目的地市场分销用于屠宰食用的禽兔等小动物,可按不同目的地出具多张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在“牲畜耳标号”栏注明动物种类及其数量。

六对同一货主、同一种类、同一启运地、同一目的地、同一运载工具的动物产品,出具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同起运地混装运输的,应由相应启运地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同种类的动物产品混装的,应按不同种类分别出证,也可以出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必须在产品名称栏填写主要产品名称后加“等”字,比如“猪肉等”,并在备注拦注明不同种类产品及其数量;需要到不同目的地分销的动物产品,可按不同目的地出具多张相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应根据货主的申请按照规定换证,换证时应回收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粘贴在换出的证明存根上,并在换出的证明备注栏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七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各地不得出具无疫区证明。

七、开展动物检疫实验室认定和检测工作,提高检疫结果合法真实有效性

按照农业部颁布的一系列检疫规程规定,动物检疫实验室检测工作必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认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为简化认定程序,我所决定,原则上由各区县动监所将本辖区内已通过市农委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上报我所认定后作为该区县的动物检疫实验室,由我所定期集中向全社会公布。各地在检疫过程中应当采样检测的,须送我所认定的动物检疫实验室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方可有效,以切实提高检疫结果合法真实有效性。

附件:消毒印章式样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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