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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月活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4-15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261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及产品生产经营秩序,确保长春市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昨日,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召开了长春市动物卫生安全工作会议,并安排部署了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月活动,此次活动从2011年4月12日开始,4月30日结束。主要开展对病死病害动物非法交易、瘦肉精禁用物质和注水肉的整治行动。

据悉,为了让百姓吃得安全,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日前派5个督查组对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查,经检查,目前长春未发现“瘦肉精”猪肉。此次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月活动分三个阶段,分别对病死病害动物非法交易、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注水肉、私屠滥宰、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进行整治,加强屠宰企业的监管,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免疫耳标佩戴率必须达到100%

会议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并要求村级防疫员要有免疫台账,记录辖区所有牲畜的每一次免疫信息,要求每一个屠宰场、户都必须有免疫户口,及时规范填写免疫病种、疫苗厂家、批号、免疫时间等信息。

同时,加大免疫耳标佩戴工作力度。所有经强制免疫后的猪、牛、羊必须佩戴免疫耳标,佩戴率必须达到100%。必须将每一头牲畜的免疫信息通过耳标,利用识读器上传到农业部信息库。

目前,长春市一些地方的个别屠宰场、户还存在病死畜禽随意乱扔的现象,必须落实责任、严加管理,要求养殖场、户采取焚烧处理,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就近挖坑深埋,同时建立无害化处理记录,详细记载病死畜禽的死因及无害化处理情况等。

“三书”作保证 严禁“瘦肉精”流入市场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强化瘦肉精监管工作,检疫人员在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时,必须严格出证条件。凡无检疫证明和免疫耳标的畜禽,不准入场屠宰。同时,要求各屠宰企业进行“瘦肉精”自检,并严格信守《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不使用瘦肉精保证书》,保证不使用、不收购与屠宰含有瘦肉精等明令禁用药物的动物。在申报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时,提供相应的“瘦肉精”检测合格报告和饲养户填写的《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

组织开展春秋两季兽药专项整治活动,对制假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和打假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兽药,重点是“瘦肉精”的违法行为。并与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签订不生产、经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承诺书。

外埠企业每批次需附有“瘦肉精”检测报告

对外省进入我省的牲畜贩运车辆同时查验瘦肉精检查报告。检查站不能以收费为目的,乱出证乱收费。没有明确基础手续的,不允许补检开证。落实公路检查站监督管理责任,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要有执法相对人签字。加强长春市动物产品准入的监管工作,对外埠申请进长的屠宰加工企业,

其产品未有瘦肉精检测报告的,一律不予审批。对已经批准入长的老企业,其产品每批次入长都需附有瘦肉精检测报告。

从交易市场运出(特别是出省境)的动物,必须附有交易市场出具的瘦肉精检测报告,否则检疫人员不得出具检疫证明。交易市场牲畜必须佩戴二维码耳标,否则不得进场交易。进入交易市场的所有动物,必须出具产地检疫证明或运输检疫证明。抓好动物跨省调入调出监管工作,加大对农贸市场、超市、冷藏和加工场所的日常检查,严厉打击各种逃避检疫和无证经营的行为。

病死病害畜禽和畜禽产品坚持属地处理原则

病死病害畜禽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副局长朱贵祥指出,要加强养殖环节源头监管,实施病死畜禽目标管理,并将其纳入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提高动物的免疫密度和质量,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长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严格审批外埠企业产品进长资质认定,进一步加强对进长畜禽产品的报验工作,确保报验率达100%。

对各个环节发生的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坚持属地处理原则。

加强对“注水肉”高发区域和时段的巡查

朱贵祥表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大私杀滥宰、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要采取必要的手段,投入主要力量深挖注水肉大案要案,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同时要根据注水肉发生的规律,加强对注水高发区域和时段的巡查,重点是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发现定点屠宰场对生猪、牛、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要立即制止,并报告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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