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医〔2011〕132号
青 海 省 农 牧 厅
关于加快推进州县两级兽医实验室
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农牧局:
农业部《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农牧厅《青海省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施行以来,我省各级兽医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取得一定进展。目前我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已通过农业部专家组现场考核,并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但州(地市)县两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方对考核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考核工作进展缓慢。为确保考核工作有序进行,现就加快州(地市)级、县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州(地市)级、县级兽医实验室承担着大量的动物疫病监测和诊断等任务,实验室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动物疫病防控成效。2003年以来,通过实施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项目,州(地市)级、县级多数兽医实验室设施设备等硬件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但部分实验室面积达不到标准,依然存在管理不规范、监测能力不足、人员素质不高、仪器设备闲置等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到防疫工作有效开展,还造成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实施兽医实验室考核,就是为了以考促建,更好地解决以上问题,推进全省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业务科学化,提高人员素质及动物疫病检测诊断水平、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满足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
各州(地市)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实验室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实验室考核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主动抓,责任单位具体抓的工作制度,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州(地市)级、县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保质量保量按时完成。
二、强化措施,抓紧推进考核工作
一继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学习贯彻《办法》和《方案》,明确考核的目的和意义,熟悉考核内容和程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强化兽医实验室考核专家的培训,提高专家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增强专家准确把握考核标准的能力,规范考核程序,对考核的关键项一定要严格把关,不走过场。
二全面自查,摸清实验室现状。各地要按照考核要求,加快开展对实验室的设施、仪器设备、人员配备、实验室管理规章、检测工作记录、档案、质量管理手册等环节的自查,并及时进行整改,制定本地实验室考核完成时间表。具备考核申请条件的兽医实验室由州、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申请,经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厅兽医局提交考核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三精心组织,按期完成考核任务。各地要按《办法》规定,及时申请考核,力争2011年上半年完成州(地市)级和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实验室现场考核。下半年完成西宁、海东、海西,海北、海南等地的县级实验室考核。2012年完成黄南、果洛、玉树等地的县级实验室考核。2012年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原则上不得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工作任务,该行政区域内有关工作应当委托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承担,并对有关检测工作经费将作相应的调整。对部分正在建设的州县级兽医实验室,因客观原因在2011年确实不能申请考核的,要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省农牧厅兽医局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明确申请考核的具体时间。
四强化督导、定期报告考核工作进展。各州(地市)兽医实验室主管单位,将辖区内实验室考核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定期报省动物疫控中心,省动物疫控中心及时汇总后报我厅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积极争取实验室经费投入。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计划、财政等部门支持,加大兽医实验室经费投入,同时要督促有关实验室加快动物防疫体系项目执行进度,确保实验室建设符合考核要求。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兽医 实验室 考核 通知
是否宜公开:宜公开
抄送:厅属有关单位,本厅厅长、各副厅长、纪委书记、首席兽医师、巡视员、各副巡视员、总经济师、总农艺师,存档。 |
青海省农牧厅办公室 2011年4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