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动卫监〔2011〕27号
各州、地、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促进我省规模养殖场(小区)规范化管理,提高防疫条件和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1年农业部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医〔2011〕2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2011年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青农医〔2011〕55号)、省农牧厅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有关组织开展防疫能力提升年活动的安排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动物规模养殖场(小区)防疫条件审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全面对动物规模养殖场(小区)防疫条件审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监管工作,着重建立健全防疫日常管理制度,确保其生产、经营动物符合防疫和卫生要求,提高防范动物疫病的整体水平。
二、行动依据
一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26号);
三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农医[2010]557号)。
三、行动内容
一宣传培训,摸底普查。各地要根据《办法》要求制定具体的宣传培训方案,采取培训班、研讨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利用新闻媒介及发放宣传单、悬挂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围绕贯彻《办法》的宣传活动,使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管理相对人尽快准确理解《办法》的实质和内涵,准确把握《办法》的规定,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同时,各地要尽快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登记造册,规模养殖场(小区)要按照奶牛存栏在50头以上,能繁母猪存栏35头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鸡存栏10000羽以上,能繁母牛100头或年出栏牛500头以上,能繁母羊200只或年出栏羊1000只以上的饲养规模把握,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二示范引导,全面推行。依照《办法》对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以县为单位建立示范养殖场(示范小区),监督并指导各场(小区)完善布局,健全防疫制度,建设消毒池、围墙、生产区和生活区隔离设施等硬件设施,配备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对新建场要严格审查和管理,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老场(厂)加强整改措施,对无条件整改的,应当要求其逐步退出生产经营市场,改作他用。
三规范行为,严格程序。严格按照《办法》对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和审核发证管理权限,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严格审查程序,按规定时限完成申报材料和现场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及时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坚决杜绝审查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严禁对不符合条件的场所发证。规范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发放、使用的电子记录及纸质档案。
四强化督查,巩固成效。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办法》规定对已经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督促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并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
四、时间安排
一摸底普查阶段(4月10日至20日)。各地对《办法》规定需要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宣传和普查登记,对提出申请的场(小区)进行进行分类梳理、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二示范推进阶段(4月21日至5月10日)。每州(地、市)确定2个符合《办法》规定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场(小区),作为本地区专项行动示范场(区)。全面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进行申报材料审查、现场审核、编号发证等工作。现场审核可按附件《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防疫条件评审准则》的要对,选址、布局、设施、人员、制度等方面逐一进行检查,查找问题,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明确整改措施,并做好工作总结。
三检查验收阶段(5月11日至6月30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将于5月下旬组织有关专家和执法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后,分组对各地上报的养殖场(小区)进行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评价和检查。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加强对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将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工作任务细化到个人。二要精心组织,摸清家底。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作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摸底普查工作,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要逐一进行登记造册。三要统一标准,规范行为。要严格按照《办法》、农业部和省里有关要求,做到标准统
一、程序合法、发证规范、编码准确。四要全面推进,序时完成。扎实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是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全面推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请州(地、市)于5月11日前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人员表》及《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普查登记汇总表》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叶成红 联系电话:0971-7129718
电子邮箱:E-mail:ych08@sina.com。
附件: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防疫条件评审准则;附件1.doc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人员表;附件2.doc
3、规模饲养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普查登记汇总表。附件3.doc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