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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兽药饲料添加剂记入养殖档案史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31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221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新办法在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投入品。”同时,在第二十九条中对建立养殖档案制度作出规定,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养殖档案,载明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事项,严格对投入品使用管理。

山东省将确立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制度,划分了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规定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建成的按照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控制养殖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对适合养殖区内兴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选址和必备条件等进行了明确。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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