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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使用“瘦肉精”最高判死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26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231

“瘦肉精”将成为过街老鼠。24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省范围内印发张贴《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4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起草《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并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印发张贴到全省各乡镇、各村民小组和所有的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

《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明确指出,国家有关部门对“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着严格的限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省畜牧兽医局要求,全省广大养殖场(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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