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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过渡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1-19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1054

青动卫监[2011]05号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关于做好新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

标志过渡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农办医[2010]94号)文件精神,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为保证动物检疫工作有效衔接,现就做好新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过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版式用途。新版动物检疫证明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4种,将取代原来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地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5种检疫文书。其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原来单独使用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被取消,但消毒工作程序和内容没有取消,包括在新版动物检疫证明中,应做好消毒工作,并在“运载工具消毒情况”栏中写明消毒药名称及消毒方式。新版检疫粘贴标志有用在动物包装箱上的大标签和用在动物产品包装袋上的小标签2种。检疫滚筒印章沿用农业部1997年规定的原有的滚筒验讫章规格样式。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尽快组织动物检疫员和动物防疫监督员,认真学习《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农办医[2010]94号)文件精神(可在网上下载),全面准确掌握新版动物检疫合格和检疫标志的样式、用途和填写应用规范。

二、把握过渡期限。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原定于2011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和减少库存浪费,农业部决定将推迟到6月1日,之前新旧证明可以并行使用。6月1日使用新证的同时,旧版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地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停止使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在全面实施新证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信息、发布通告、各种会议、群众集会、春防入户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过渡有关规定,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面。尤其要加大对各动物屠宰企业、动物产品加工企业的宣传, 通知其在6月1日之前,尽量用完领取的旧版检疫标志和套印检疫标志的包装,6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检疫标志,不再允许使用旧版检疫标志和套印检疫标志的包装。同时要做好向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等运输部门的宣传,告知其承运动物或动物产品时以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为合法有效凭证,不再单独索要消毒证明。

四、减少库存浪费。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在6月1日前,将未使用的旧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进行清理,登记造册,与采购账本核对后,将结果上报州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州级逐县核查,批准销毁。使用过的按《青海省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办法》中保存年限的有关规定处理。未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可在我所以旧换新,力求减少浪费。

五、统一印刷实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的防伪技术要求和标准由农业部统一管理。我省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生产企业。中标企业经农业部备案后,按农业部提供的印刷及防伪技术标准和我所提供的印刷计划进行统一印刷。未备案的印刷企业不得印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我省计划在4月30日前完成新证、新标志的印刷和制作工作,5月中旬完成采购,5月下旬发放到位。

六、强化证标管理。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法律凭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充分利用今年上半年的过渡时间,制定切实可行的证章标志管理办法,规范订购、使用、管理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加强日常管理。严厉打击倒卖、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秩序。

七、其他补充规定。《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新增了“牲畜耳标号”项目,跨省调运动物和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饲养动物必须逐一填写耳标号。《动物检疫检疫标志样式及说明》中检疫粘贴标志大、小标签的样式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农办医[2010]94号)文件执行,即将标签中规定的“其下沿为喷码各省简写字开头后加6位行政区域代码”更改为“其下沿为喷码各省简写字开头后加10位数字的流水号码”。未尽事宜与我所证照科联系,联系人:杨永斌,联系电话:0971-7129719。

二〇一一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动物卫生 证章标志 通知

抄报:省农牧厅兽医局,王功民副厅长、焦小鹿首席兽医师。

抄送:省民航局、西宁曹家堡机场、玉树机场、格尔木机场,青藏铁路集团、西宁铁路办事处、格尔木铁路办事处,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省卫生监督所,各有关畜禽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本所各科室、各所长,存档。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2011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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