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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2-30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33

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组织和规范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通过病原监测全面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的病原分布和流行趋势,及时消除疫情隐患;通过抗体监测有效评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及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的免疫效果,为科学免疫提供监测依据;定期分析评估动物疫情,把握疫情动态,科学判断防控形势,开展预警预报工作,为科学防控提供技术支持。各地应根据所辖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及防控情况,积极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探索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国家监测与地方监测相结合。《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分国家监测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监测计划。国家计划由农业部制定,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监测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应按照农业部部署对重点动物疫病开展直接采样监测和分析。

二定点监测与全面监测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固定监测点,实行定时、定点、定量和定性持续监测。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后,分别开展一次全面集中监测工作。

三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各地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按月度完成常规监测任务,对突发主要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要及时开展应急监测。

四抗体监测与病原监测相结合。通过免疫抗体监测,及时评估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效果;重点强化病原学监测,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掌握主要动物疫病病原分布情况,分析和把握主要动物疫病流行趋势。

五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在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开展针对性的监测,通过监测发现疫情并发布预警,将疫情消灭于萌芽状态。

三、职责任务

一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制定、调整年度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发布动物疫情监测结果;组织相关实验室对主要动物疫病开展抽检;组织诊断试剂生产单位审查认可,监督诊断试剂质量,协调诊断试剂有效供应。

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及时汇总分析全国监测数据,并重点开展全国种畜禽场抽样监测工作。其中,外来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按照农业部要求,做好相应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五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按照农业部要求,负责主要动物疫病直接采样监测和病原分离鉴定工作。

四、重点工作安排

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全国或区域性动物疫病发生特点和形势,有针对性地选择具有区域覆盖性的流通环节开展分动物、分病种、分时间的定点监测工作,提高采样监测的代表性、持续性和科学性,及时、准确、有效地掌握监测信息,为科学评估疫情发生态势和疫病流行规律提供技术支撑。

二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地理环境等特征,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生猪、禽和反刍动物等分类,每类动物至少各设立1个固定监测点,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月至少开展一次直接采样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固定监测点设置情况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按照农业部部署,可到监测点开展直接采样监测工作。

三各有关省份、有关单位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切实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认真做好海南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广州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相关疫病持续监测和定期评估工作,

四有条件的省份应与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子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工作(必须符合生物安全条件),发现阳性样品应及时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进行病原分离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五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应及时制定年度抽检计划,报农业部批准后实施直接采样监测工作。

六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开展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的分析评估工作,每季度组织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召开一次全国性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的总结分析评估会议,总结监测工作,分析疫情形势,研究监测对策,提出政策建议。

五、监测结果报告

一国内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报送

1.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省级定点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全省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全省动物疫情信息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1-7日报送动物疫病监测月报,8-14日报送动物疫情月报。每季度报送一次本省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总结分析报告,并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疫情发生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

2.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管理规范》的要求,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工作总结报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抄送所在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总结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每季度报送一次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总结分析报告。

二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各承担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单位,按以下要求报送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1.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每个季度报送一次监测工作总结。

2.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报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并抄送相关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国外来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汇总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

六、监测结果处理

一监测中发现病原学阳性的,应根据病种特点按农业部有关规定或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对扑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按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监测中发现群体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三积极开展病原学监测是及时发现疫情隐患的关键环节,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防止疫病发生和流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正确对待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农业部将根据各省病原学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上报及送检情况,统筹安排动物疫病紧急监测经费。

七、其他

《2011年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作为本计划的一部分,将另行下发。

附件1:国内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2:外来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3:海南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广州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监测计划

国内动物疫病监测计划.doc

外来动物疫病监测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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