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全面掌握畜禽规模养殖场(含养殖小区,以下同)有关信息,切实落实养殖环节监管工作,现就认真做好畜禽养殖场信息登记和防疫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规模养殖场信息登记管理
各地要认真按照我所《关于加强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动卫监发〔2009〕76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人员,对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的名称、业主姓名、防疫条件、养殖规模等信息进行全面登记,并定期采集有关信息进行实时更新和分类统计,为落实好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工作提供重要基础数据。
二、认真落实备案规模养殖场监管工作
市农委《关于切实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09〕351号)要求,对达到规定养殖量的规模场和养殖小区实行备案管理。各地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将符合备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作为养殖环节监管重点,强化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情况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全面监管,统一巡查内容和记录,督促动物防疫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保障规模养殖健康发展。
三、按时报送规模养殖场监管情况统计表
为全面掌握各地养殖环节监管工作情况,努力推进养殖环节监管工作开展,自今年起,请各地务必于每年12月20前将《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监管情况分类统计表》(见附件1)、《备案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监管情况明细表》(见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到我所防疫监管科,同时将《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监管情况分类统计表》加盖公章后传真到我所防疫监管科。今年报送时间可延期至
附件:1.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监管情况分类统计表
2.备案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监管情况明细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人:潘兵,电话:89133560,
传真:89133554,邮箱:fangjianke@yahoo.com.cn)
主题词:农业 兽医 养殖场△ 防疫 监管 通知
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委、各区县畜牧兽医
主管部门。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2009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