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农业、林牧渔业局),各兽药生产企业:
兽药质量和兽药的合理使用,对促进畜牧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着重要意义。当前,投入品市场出现标称“非药品”的产品,或虚夸防病治病作用,或假借兽药名义宣传,严重扰乱市场,妨碍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兽药生产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行为。兽药生产必须通过农业部兽药GMP检查验收,依法取得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兽药生产,不得以兽药生产企业名义生产“非药品”,不得在兽药GMP车间内生产“非药品”。
二、加强兽药专属标识管理。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兽药GMP证书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等为兽药专属标识,各类企业生产的“非药品”,其包装上不得标注兽药GMP证书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质量标准等兽药专属标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借用兽药GMP名义等对“非药品”进行产品宣传。
三、强化标签说明书管理。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必须严格按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内容印制。其它非兽药类产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与说明书上印有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等内容说明,其产品名称、包装、图案等不得模仿兽药产品,不得印有“兽用”、“适应症”、“功能主治”等兽药关联和暗示用语。
四、全面开展企业自查。各兽药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兽药生产规范管理,加强对兽药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至12月底为企业自查时间,各企业要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存在上述相关问题的,要立即组织整改。对清塘剂、调水剂等非兽药类产品,其宣传、包装上印有与兽药有关文字和标识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对已销售的问题产品进行召回。自查工作结束后,我委将组织专项检查,对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