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牧医〔2010〕26号
印发《汕尾市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汕尾市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宣传贯彻到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汕尾市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指南
一、审批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非国家强制免疫所需的兽用生物制剂按省农业厅指南办理)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省农业厅《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三、审批条件
1.具备兽药经营条件,兽药GSP现场验收合格;
2.针对兽药GSP现场验收验收报告中提出的缺陷项目整改完毕。
四、审批流程
一 兽药GSP检查验收流程
1.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兽药GSP检查验收申报材料(详见粤农[2010]273号,红海湾、华侨区所属的企业直接递交市畜牧兽医局);
2. 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送市畜牧兽医局一份;
3. 市畜牧兽医局受理申请后,组织对企业的兽药GSP现场验收,并出具《兽药GSP现场验收报告》。
二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1. 兽药GSP现场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将《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按归属地递送县级以上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为便于监督管理,市畜牧兽医局授予城区畜牧兽医局县级发证权限。
2.发证单位20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
五、申请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可从汕尾市畜牧兽医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wxmj.gov.cn);
2.《兽药GSP现场验收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受理单位审核后退回);
3.兽药GSP整改报告一份。
六、审批期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
市畜牧兽医局:3381589(含红海湾、华侨区)
市城区畜牧兽医局:3202922
陆丰市畜牧兽医局:8821206
海丰县畜牧兽医局:6886360
陆河县畜牧兽医局:5528496
九、受理地址:
市畜牧兽医局:市区西小区13幢
市城区:市区通港路中段区直机关办公楼七楼
陆丰市:东海镇新马路
陆河县:河田镇人民南路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 请 日 期:年月日
受 理 日 期:年月日
广东省农业厅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内容须用打印机打印或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一式一份,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 经营方式系指连锁经营、批发经营、零售经营、批零兼营。
3. 经营范围系指兽用化学药品、中药制剂、外用杀虫剂、消毒剂、原料药、生化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等。
4. 经济性质系指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5. 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企业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