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养殖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
控制养殖区:有毒有害物质状况不明的区域,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高密度饲养区
本报11月15日讯(记者 孙勇)畜禽养殖事关民生,我省将出台相关办法。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的《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草案),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为禁止养殖区。
草案提出,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有毒有害物质状况不明的区域,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高密度饲养区,为控制养殖区。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关闭或搬迁,并给予合理补偿。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调动养殖者的积极性,扶持畜禽养殖,是草案中的一大亮点。草案规定,省科技、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畜牧业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促进现代畜牧业的技术进步。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部门应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畜牧业养殖技术、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
草案还为畜禽养殖者设置了“高压线”。养殖者有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面从事水禽放养活动;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销售、加工或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伪造养殖档案或未按规定时间保存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