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牧医医〔2010〕68号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
做好2010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湖北考区巡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畜牧兽医局:
为保证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顺利实施,维护考试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根据农业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农医发〔2010〕38号),现就做好湖北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湖北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制度
根据农业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国家巡视组、考区督查组、考点巡考组三级巡视制。
一组建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督查组
组建时间定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组建方案为:
1、全省组建8个督查组,由考区办公室提出督查组人员组建方案,呈报考区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执行;
2、武汉市、十堰市、荆州市、宜昌市、襄樊市、黄冈市、恩施市、随州市等地畜牧兽医局,每一单位派出1名科级以上干部参加全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督查组。
黄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咸宁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等地畜牧兽医局派1名局级纪检负责人参加全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督查组。
各考点派出参加考区督查工作的人员名单,请于9月25日以表格形式报送考区办公室。
3、每一督查组负责一个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场的督查和巡视工作。
二组建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考组
每一考场至少组建一个巡考组。组建时间定于2010年10月10日前完成,并报考区办公室备案。组建方式为:
1、各考点巡考组的组建数量和人员组成,由设置考场的考点办公室提出方案,呈报考点领导小组审定执行。
2、每一巡考组不得少于3人,原则要求由相关市州的兽医行政执法、机要、纪检人员组成。
二、严格对照基本条件挑选督查员和巡考员
为保证全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清正、廉洁、公正、公平、高效,各考点应当严格对照下列三项基本条件挑选考区督查员和考点巡考员:一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二是熟悉考试相关政策;三是熟悉考务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应当组织不同形式的培训活动,使巡视人员熟悉和掌握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三、明确督查与巡考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基本要求
一督查员和巡考员的主要职责
1、检查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2、检查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包括考试组织领导、考试宣传发动、考务培训等;
3、检查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卷保密和保管情况,包括试卷保密制度、试卷保密室安全状况、试卷保管人员值班情况、试卷(答题卡)分发回收情况等;
4、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包括考场设置、考点环境布置、考点考场屏蔽、考点服务、考风考纪等情况;
5、指导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卷失泄密等突发事件和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处理。
二对督查员和巡考员的基本要求
1、督查员和巡考员在巡视考场过程中,应当佩带胸牌,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
2、督查员和巡考员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请并督促当地考试管理机构以及考点主考予以纠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派出机构报告;
3、督查员和巡考员对考生、监考人员以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制止;
4、督查员和巡考员在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当如实向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巡视情况;
5、督查员和巡考员在巡视期间应当自觉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附件: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湖北省考区督查推荐表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湖北考区督查人员推荐表
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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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主题词: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巡视 通知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10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