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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9-26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18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我省秋季气候变化大,极端天气多,动物群体的抵抗力降低,而且又是候鸟迁徙和动物产品消费的高峰季节,极易引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为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省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秋季集中强制免疫工作。当前我省的强制免疫病种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地要按照“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要求,在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秋季集中强制免疫任务,确保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要大力推广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等新型疫苗,开展强制免疫疫苗应用效果评估,将免疫效果作为考核免疫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确保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同时,要组织开展对鸡新城疫进行全面免疫,并继续做好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其他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工作。

二、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各地要前移关口,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疫病和易感动物品种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疫情测报站,按照年初制定的计划和方案,有针对性地增加监测的频次和数量,加强动物疫情风险分析和评估,并在11月中旬前完成一次全省性的集中监测工作;要积极推进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切实提高动物疫病监测预警能力。林业部门要针对候鸟迁徙的规律,切实加强野鸟等野生动物的观察和监测,及时掌握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动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防止甲型HIN1、非洲猪瘟等境外疫情传入。卫生部门要做好高暴露人群的疫病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全面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措施。

三、严格检疫监管。各地要依法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切实做到“三必检一必查”,即动物离开饲养场必检、动物进入屠宰场必检、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必检,进入屠宰场的动物标识必查。要加强省际防堵工作,对过境的动物及其产品依法进行严格查验,严把准调证明和检疫证明关,严防省外疫情传入。工商、经贸、农业、卫生、质监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流通环节监督检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督促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加强大中城市活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等关键场所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收购、加工、贩卖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严格实行“四不准一处理”制度(即对病死猪一律不准屠杀,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食用,对死猪必须按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就地消毒深埋)。

四、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机制。各地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按照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报告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要严格举报疫情核查工作,完善动物疫情确认和处置程序,确保动物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疫苗、消毒剂、防护用品等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并建立应急准备金制度。一旦发现可疑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采取边采集病料样品送检,边落实隔离、封锁、扑杀、消毒等措施,果断地把疫情扑灭在疫点上。同时要及时落实补偿资金等善后工作,解除群众的疑虑,避免给疫情处置带来后遗症和负面影响。

五、加强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对因组织不力、资金不落实、免疫密度和效果不达标、疫情报告不及时等造成重大疫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要强化防控工作保障,依法将各项防控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秋防期间市、县、乡(镇)三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人员在岗在位,并积极组织并发挥好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作用。要加强防疫物资供应,严格实施疫苗冷链配送,确保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要继续执行防控工作督查制度,适时组织监察、效能、财政、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对防控工作进行督查,省里将由省农业厅牵头组织重点抽查。要建立防控工作激励机制,对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尤其是表现突出的村级动物防疫员要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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