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我区开展动物检疫执法培训后,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区开展了动物及产品经营环节执法大检查。
2010年8月12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两起经营未附动物检疫证明生猪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胡某、黄某在未申报检疫和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分别在我区新市镇收购运输生猪10头、石堰镇收购运输生猪3头,准备运输到城区屠宰场屠宰。执法人员当即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同意立案查处,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胡某、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胡某、黄某分别处以1000元、500元的罚款,并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过本次案件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违法经营者,有效规范了经营秩序,我区将继续深入开展执法检查,维护《动物防疫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