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动物卫生监督)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按照《关于开展2006年下半年兽药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农明字[2006]第114号)要求,2006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我部会同各省级兽药管理部门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查除外)兽药生产、流通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各地兽药市场仍有假劣兽药流通,主要包括:未经批准生产的假兽药、擅自添加产品质量标准以外成分或禁用药物的假兽药、超过流通期的废止地方标准产品和非GMP企业产品等。为严肃查处假兽药,维护兽药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民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全面检查,清缴假兽药及非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产品(名单见附件)。要查清假兽药来源和供货渠道,对非法生产经营假兽药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标称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核实。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gov.cn), 点击本通知,下载附件内容。
请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于2007年2月9日前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