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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兽药GS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专项治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7-17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291

公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开展兽药GS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专项治理

公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省市主管部门的统一布暑,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兽药GS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专项治理活动,并依法查处一起违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2010年6月22日,公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夹竹园镇金猫口桥头周某的“科信”兽药门店专项检查时,现场查获违规经营兽用生物制品11个品种,分别是:“诸稳康”、 “猪三联苗”、 “排疫肽” 、“特福” 、“沈氏蜂胶疫苗” 、“猪细小病毒”、 “禽霍乱大肠杆菌”、 “鸡新城疫二联苗”、 “法氏囊”、 “鸡新城疫、” “伪狂静”。经现场核实,涉案金额为6964元,其中违法所得为962元。

当事人周某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属于无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已依法予以没收,并依法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通过这次集中整治活动,规范了我县兽用生物制品的供应秩序,使兽药市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净化,确保了我县各规模养殖场(户)疫苗供给渠道正规,疫苗质量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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