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畜牧新闻 » 正文

枣阳市畜牧局认真做好2010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准备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7-10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95

2010-9-9 18:19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2010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将在全国全面推行,为此,农业部、省畜牧兽医局、襄樊市畜牧兽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动物诊疗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各地应提前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宣传及摸底统计工作。为确保全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动物诊疗监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2010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考生人数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凡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都应分别取得执业兽医师证,助理执业兽医师证,乡村兽医登记证。为保障现有兽医人员的合法职业地位,各地应于近期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场(包括水产养殖),动物诊疗、动物保健等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兽医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对意向参加2010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进行全面彻底的摸底统计,并于9月10日前上报市畜牧局。

二、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条件

1、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专以上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2)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虫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3)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4)经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

三、规范兽医从业行为、实行兽医从业许可制度

按照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经局党委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全市实行兽医从业许可制度,凡无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乡村兽医动物诊疗证书)和兽医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畜牧兽医人员,一律不得被聘为防检监督员或协防员,不得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技术服务工作,否则按《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为了做好2010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市畜牧局决定成立领导小组,局长柯远国同志任组长、副局长肖有林同志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刘仁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为此,要求各镇、办事处、管理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及局直属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成立专班,确保本辖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乡村兽医登记工作的完成。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