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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规范乡村兽医队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11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181

从今年开始,东阳市农业局将对乡村兽医队伍进行规范化管理,开展乡村兽医资格认定,今后乡村兽医必须持有《乡村兽医登记证》方能上岗。

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按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跨乡镇服务。

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及有关部门规定,我市的乡村兽医人员必须在今年7月份以前到市畜牧兽医局申请登记。今后,凡未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的乡村兽医人员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同时,村级动物防疫员将优先从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的人员中选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乡村兽医登记:取得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取得中等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在乡下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应该严格做好自身和医疗器械等消毒,按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应该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在治疗中牟取暴利,更不能向养殖户提供虚假的兽药广告而误导养殖户。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兽医部门,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违反此规定造成疫情扩散的将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乡村兽医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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