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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三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08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19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近期,北京、安徽等15个省(市)级兽药监察所上报了2010年3月份经抽样确认的211批假兽药相关信息。其中,非法企业7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8批(附件2);合法企业确认的假兽药203批(附件3),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附件2的假兽药和列入附件1的7家非法企业流入市场的所有兽药产品,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同时,要立案排查,建立案件追踪机制,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链条。对跨省作案,需要我部协调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兽医局。

二、对列入附件3的假兽药,抽样单位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被抽样单位的库存产品迅速进行收缴销毁,并立案查处,组织力量查清假兽药来源。被抽样单位拒不说明假兽药来源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 行检查,凡查出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应查封暂扣,并按照《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兽药监督抽样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12号)要求进行产品确认,确认为假冒的,依照本通知第二条查处。经确认属标称企业的,要按程序抽样检测。

四、列入附件3的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标称企业进行兽药GMP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其库存和留样产品,核查其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发现问题依法查处。发现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一律封存抽样,并按规定进行检测。经检测,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监督抽检的后续查处工作,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违法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及时汇总辖区内案件查处情况,尽快将本期通报涉及的案件查处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附件:1.2010年3月份非法企业名单

2.2010年3月份假兽药汇总表

3.2010年3月份合法企业确认的假兽药汇总表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附件1:

2010年3月份非法企业名单

标称四川省地区的企业:四川新飞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标称江苏省地区的企业:江苏金牧堂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上海市地区的企业:上海博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华鑫动物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广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标称广东省地区的企业:深圳利达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福建省地区的企业:厦门金诚达动物保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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