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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示个体兽药店五年前已失身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07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172

2004年《兽药管理条例》只提兽药经营企业

本报讯 (记者彭进)5月,广东兽药GSP试点已开始,个体户能否经营兽药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南方农村报记者查阅相关法规发现,其实个体户经营兽药的身份尴尬已存在5年了。据广东省兽药管理部门人士介绍,2004年的《兽药管理条例》其实是为个体户退出兽药经营埋下伏笔,目前广东已与上海、北京等地区达成一致意见,即个体户不能通过GSP。

农业部1988年发布1998年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兽药零售企业及个体兽药经营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发证机关的辖区内有效。”但该细则于2004年11月1日被废止。这就意味着,在2004年11月之前,个体户经营兽药是有法可依,受到法律保护的。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从2004年11月1日起废止《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因此,这部细则是随着2004年版《兽药管理条例》的实施而被废的。在新版条例中,沿用了2001版《兽药管理条例》中的提法,即只提兽药经营企业,不提兽药经营者或兽药经营主体,同时,也没有规章再提个体户与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关系。

据了解,新版条例留下了一个尴尬:部分行业人士解读为,法律收紧了,规定只有企业才能经营兽药;而另一部分行业人士解读为,法律确实规定了兽药经营企业的条件,但并未明文规定个体户不能经营兽药。

更为敏感的是,由于我国绝大部分兽药经营主体实际上都是个体户,一刀切必然引起麻烦。大部分掌管兽药经营许可证颁发权的地方畜牧部门只能采取默认的态度,继续为个体户们颁发或换发证件。如果《兽药管理条例》中的条文真的意味着只有企业才能经营兽药,那么,迄今为止,广大个体户们已经严重违法经营五年了,而有关部门也知法犯法五年了。

据业内人士介绍,前两年,佛山某地查获某个体户销售伪劣兽药,欲进行惩罚,但该店主聘请的律师则指出,现行法律未规定个体户经营兽药的相关问题,执法者无法可依,故不能惩罚。一时间,故事传遍了江湖,成为笑谈。

兽药GSP的推行,把这一矛盾再度摆上了台面。对这一关键问题,兽药GSP先行试点各省的态度明显不一。据公开报道显示,江苏允许个体户通过GSP,也就是说,个体户可以继续经营;而山东则不允许个体户过GSP,明令个体户退出。

有行业人士透露,业界对这一问题争论较大。由于农业部将兽药GSP实施细则的制定权下放到各省兽药主管部门,因此各省相关部门的意见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广东省兽药GSP办公室副主任罗建民曾明确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据他的理解,2004年的《兽药管理条例》其实是为个体户退出兽药经营埋下伏笔,广东已与上海、北京等地区达成一致意见,即个体户不能通过G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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