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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畜牧兽医局立案查处一无证经营兽药窝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5-29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153

即墨市畜牧兽医局于5月份开始深入开展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此次行动除了对兽药经营市场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之外,还设立了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2010年5月20日,接群众举报,即墨市温泉镇北黄埠村白某无证经营兽药。接到举报,即墨市畜牧兽医局立即组织4名执法人员赶到举报地点,向白某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白某正在无证经营兽药,见到执法人员,来买兽药的人立即走开了。在白某家平房内一靠墙角的柜台中摆放着“盐酸林可霉素”22袋、“清肺散”14瓶、“扶正解毒散”45袋。执法人员当即告知白某,无证经营兽药属违法行为,并责令停止经营行为,同时将违法经营的兽药予以登记保存,填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让当事人白某签名,并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检查过全程进行了拍照)。

5月21日,经即墨市畜牧兽医局审批同意,正式立案后,对当事人白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白某承认他已无证经营兽药十二天,并未主动要求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兽药货值肆佰零捌(408.00)元,剩余兽药货值伍佰玖拾肆(594.00)元,总货值(壹仟零贰)1002元。

5月24日,2名执法人员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知白某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其具体行政处罚为:责令白某停止经营兽药行为;没收已被登记保存的兽药“盐酸林可霉素”22袋、“清肺散”14瓶、“扶正解毒散”45袋,并处罚款贰仟肆佰壹拾贰(2412.00)元,同时告知白某3日内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白某三日内既不向即墨市畜牧兽医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5月27日,即墨市畜牧兽医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白某15日内履行处罚义务,白某当即表示接受处罚,不申请复议,当日白某对处罚决定依法履行完毕。(即墨市畜牧兽医局:顾春霞 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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