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农业部颁布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乡村兽医从业行为方面步入内了法制化管理轨道,做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对提高松原市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和上级部门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松原市畜牧局从5月份开始统一组织对全市乡村兽医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四项工作。
一是对乡村兽医进行登记备案。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填写《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由县(区)畜牧局对乡村兽医进行审核登记,并负责填写、发放正、副本《乡村兽医登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市畜牧局汇总《乡村兽医登记人员统计表》后报省局。县、乡两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乡村兽医管理档案。全市首批乡村兽医登记备案工作于2010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是对乡村兽医进行培训。统一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乡村兽医培训教材体系和师资队伍,加大乡村兽医培训经费投入力度。不具备登记条件的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登记备案,合格的所有乡村兽医要保证每两年接受一次后续培训。鼓励符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促进高水平的兽医人员向乡村流动、向规模养殖场集聚,逐步提高基层动物防疫综合能力。
三是严格规范乡村兽医从业行为。市、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日常监督执法工作,监督内容包括乡村兽医的职业道德、从业范围、按规定使用兽药情况、是否按规定使用处理兽医器械、医疗废弃物和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以及是否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工作。要建立乡村兽医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要把乡村兽医管理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村级动物防疫员要优先从登记备案的乡村兽医中聘用。
四是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