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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会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4-27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39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09〕62号)和《浙江省农业厅〈上海世博会期间浙江省保障动物卫生及畜产品安全工作方案〉》(浙农专发[2010]9号)以及省市局有关会议精神,4月23日仙居县召开了全县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会议。

会议传达了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并要求与会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世博会的重要性和任务艰巨性,一定要不折不扣地按照上级精神做好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监管,务必做到两个“确保”:确保供沪动物不发生重大疫情,确保供沪畜产品不发生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

会议不仅要求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基地养殖户签订了承诺书,还根据监管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理清了工作思路,明确了各自职责和工作流程,同时成立以畜牧兽医局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人员为成员的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全县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监管。并将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及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

具体做法:

一工作职责:生产企业、基地养殖户、乡镇兽医站防疫责任人的职责。

1.供沪生产企业职责。根据“四有”基本条件,在做好基础工作的前提下,更要做到:(1)要有统一的免疫程序、卫生消毒制度和生产管理制度;使基地和基地养殖户能够做到免疫、生产统一,特别要落实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确保畜禽应免尽免,全面提高畜禽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奠定扎实基础。(2)及时上报养殖户情况,并要落实专人负责,包片、包户;负责指导企业和基地养殖户养殖档案的规范记录,包括防疫、用药、生产过程要如实认真填写,负责到场、到户巡查,做到每周至少一次;(3)在畜禽出栏一个月前送检血样;送检比例按每批次总数1%来确定(最多20份),送检时认真填写好采样单,一定要由兽医站防疫责任人在场监督下抽检,并签字确认。(4)在畜禽出栏时要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本区域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申报检疫时要附带养殖档案、抗体检测合格证明,并认真填写检疫申报单。(5)屠宰加工企业屠宰的活畜禽必须来自有承诺的基地养殖户,并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场,做到物证相符。畜产品出运前按规定申报检疫,并提供屠宰检疫证明、生产加工记录。供沪动物及畜产品出运前都要戴上脚环等专用标识。(6)出运时做好运输车辆的消毒。(7)带《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相关材料到县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所签证,换《出县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2.基地养殖户职责。在企业的组织和指导下安排生产,并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乡镇兽医站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做好养殖档案(做到每个养殖户一批次一档)的记录,按国家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休药期符合规定要求,不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绝不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3.乡镇兽医站职责。负责落实辖区内规模养殖场防疫责任人;防疫责任人既负责监管责任,又负责产地检疫,必须在兽医站统一安排下,认真按照免疫程序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尤其是供沪或调出省外的畜禽养殖户每月至少巡查二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在接受产地检疫申报时一定要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做到:(1)认真填写检疫申报受理单和检疫申报记录表。(2)到场到户实施产地检疫;在检疫过程中要做到:一查免疫档案,是否在免疫有效期内;二查养殖档案,是否完整,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最后一次用药后过28天才能出栏);三查临床症状,动物是否健康;四查抗体监测证明,是否合格(针对供沪或出省动物);五查屠宰检疫证明、生产加工记录(指供沪动物产品)。(3)符合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同时负责或监督业主做好运输车辆及外包装消毒工作;并在《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备注栏上注明末次免疫时间和消毒药配比及消毒方法。(4)登记好产地检疫工作记录表。

二工作流程:生产企业(或养殖户)向检疫申报点提出申报检疫(附有关材料),检疫员到场到户实施检疫(检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负责或监督运输车辆及外包装消毒,户主携带《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有关材料再到县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所(由专人负责检疫签证)换证,供沪动物和动物产品还要在检疫证上贴上专用标识,签证人把有关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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