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元市畜牧食品局合理划分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与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责,落实了国家监、管分离原则,进一步强化了动物卫生监管工作。
农业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五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五个《办法》”)陆续生效施行。这“五个《办法》”中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外,其余四个《办法》规定的有关许可办证、登记备案主体都是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这是依据国家监、管分离原则作出的规定。但实际上,这些职能以往由原来的动物防疫监督站,现在还一直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履行,客观上就形成了动物卫生监督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状况。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法规、政策界限,加强动物防疫、乡村和职业兽医从业、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强化动物卫生执法,规范兽医队伍执业行为,确保动物卫生安全,广元市畜牧食品局根据《动物防疫法》,国家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规定,及农业部和省畜牧食品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划分了代表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兽医管理行政科、股与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责,实行监管分离,避免了推诿扯皮。
一是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乡村和职业兽医从业、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四项行政许可交由局兽医兽药执法管理科、股负责实施。今后有关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领取、发放等管理,乡村兽医、职业兽医的考试、登记、备案等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许可的核发、吊销、注销证等管理工作,一律由局兽医兽药执法管理科、股负责。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只依法对上述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二是把在动物检疫环节、场所发现的违反《畜牧法》行为的处罚权委托给动物卫生监督所。即:对在动物现场检疫点、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和动物屠宰场所,由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发现的违反《畜牧法》第
六十六、六十八条所列的:销售、收购农业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这里仅指免疫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这里仅指免疫档案)的等违法行为查处,委托给动物卫生监督所代为执法,除此以外的其他区域,处罚权仍由局有关行政科、股、室行使。
三是在官方兽医不足的地方指定协助人员。允许在从事检疫的官方兽医不足的地方,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二款的授权,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通过正式行文的方式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但不准许其签发检疫证明和加施检疫标志)。要求各县、区畜牧食品局改变乡乡镇镇都配备动物检疫人员的作法,本着既便民又利于执法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把乡镇畜牧兽医站有执法能力的人员抽调到申报点,并委派官方兽医驻点,由官方兽医行使监管和检疫签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