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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用“七禁止一追究”规范动物卫生执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4-03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228

广元市在贯彻《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的动物卫生执法过程中,力戒执法人员执法违法,实行“七禁止一追究”。

一、禁止执 “半截法”。 在执行《动物防疫法》第九章中类似于“……,处……”或类似于“……,并处……”的法条时,必须要同时处以罚款,不能只取一半来执行。例如,在执行《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责令改正的同时,还必须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不能只责令改正;如果违法行为人违法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在动物或动物产品离开产地没有申报检疫或者动物或产品没有经过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未经检疫的动物或产品实施补检的同时,还必须按照第七十八条处以罚款,不能只是收点检疫费了事。

二、禁止执 “过头法”。 如《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只有在对方拒不改正的情况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才可以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就不能再如此处理。

三、禁止执 “省事法”。 在执行《动物防疫法》有关“责令……”的规定时,必须填具、送达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行政命令方式”进行,并要取得对方的签收依据,不能只是嘴上说说而已。例如在执行第七十五条时,必须下达责令无害化处理通知书,并监督对方实施完毕并取得经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的文字记录、声像资料或图片。

四、禁止 “一事多罚”。例如,《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是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如果货主自己运输就不能再按运费罚款。

五、禁止执“感情法”。除了严禁执人情法外,更多的要注意因当事人的态度而加重或从轻处罚,失去执法公正性的问题。除了在执行《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罚款规定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好坏确定罚款额度外,在执行其余的条款时,都只能以事实为依据、法规为准绳,不得因当事人态度好劣而减轻或加重处罚。

六、禁止“程序不合法”。要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当前特别注意杜绝:不具备执法身份的人员执法、一人检疫、一人调查取证、不亮证执法,处罚文书不规范,立案程序不合规,不告知违法行为人权利等等行为。

七、禁止执法“随意裁量”。《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都规定了许多“以上、以下”的标准,在具体执法掌握时,对“以上”可包括本数,但对“以下”则不能包括本数;在处罚金额和情节掌握上,要严格按《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进行。“一追究”: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导班子为动物卫生方面依法执法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因疏于管理出现了严重的执法违法事件或重大失误,首先问责、追究监督所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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