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诸暨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审批的意见》(诸政办发〔2010〕21号)。《意见》明确了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畜禽水产舍等的适用范围,将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者列为适用主要对象,规定了用地申请、乡镇政府审核、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批等程序,要求了报批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公示情况,提出了注意事项和工作要求。同时,对畜禽用地审批还必须由农业部门审查动物防疫条件、是否符合产业规划,由环保部门出具证明并签具意见。
《意见》的出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统筹规划进一步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通知》(浙农专发[2007] 20号)等畜牧业用地政策提供了具体操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