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下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廖基志、肖红洋、谭乐元、陈青、谢拥军等5人涉“瘦肉精”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 据天河区法院调研部门介绍,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廖基志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3小包“瘦肉精”贩卖给养猪户易某。2月19日,廖基志在湖南省涟源市向养猪户收购含有“瘦肉精”的111头生猪,并于次日下午将111头生猪运到天河牲畜交易市场交由谭乐元等人销售。在明知生猪含有“瘦肉精”的情况下,陈青、谭乐元仍在该市场37号档口销售这批生猪。执法人员到市场进行检查发现档口内的3头生猪经检测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廖基志等人销售出去的部分生猪猪肉、猪心经检测亦含有盐酸克伦特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