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大引进仔猪、雏鸡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调运秩序,防止外疫传入,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州重点地区开展引进仔猪、雏鸡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引进仔猪、雏鸡监管长效机制,健全全程监管制度,力求做到监管工作无死角、无盲区,确保我州在引进仔猪、雏鸡过程中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并力争实现以下四个目标:
一引进动物申报和持证率达到100%;
二引进动物经纪人防疫承诺书与责任书签定率达到100%;
三对重点地区的广大农牧民进行引进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政策、法律知识宣传告知率达到80%以上;
四违法行为查处整改率达到100%。
二、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范围重点为德令哈市、格尔木市、都兰县、乌兰县、大柴旦行委等仔猪、雏鸡主要引进地区。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引进动物全程监管制度。各地要建立建全引进动物从申报到落地监管等一整套规章制度,重点完善仔猪、雏鸡引进全程监管机制,加大重点环节执法力度。各地要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定期召开会议,随时通报情况和布置下一阶段工作,保证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引进动物经纪人资格管理。各地要组织人员做好引进动物经纪人资格的审查和管理,特别是要严格对引进仔猪、雏鸡经纪人或场(户)人员是否具备相关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查,登记造册。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进行审查,合格的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限定仔猪、雏鸡销售地域范围。同时,要严格落实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从省外引进动物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农医〔2008〕164号)的规定,专门从事引进种用和补栏饲养动物的,应当设立隔离场所,隔离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凡从事由外省引进动物活动的经纪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各市、县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与引进动物经纪人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经纪人防疫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将引进动物制度、程序等告知给每位经纪人,同时将经纪人诚信、守法经营情况和落实动物防疫义务情况纳入对其防疫条件考评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及时将具备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经纪人基本情况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后将名单在“青海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布,供各地监督检查之用。
三严格执行引进动物审批程序。各地要加强引进仔猪、雏鸡申报到引入监管的各项措施,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把审批备案和检疫监督工作责任到人。
各地在审批备案管理中要坚持以本地市场需求为审批原则,以拉运一车的数量为审批单位,控制每批调运数量,指定经过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销售地区,授权运输有效期不得超过7天;对调入本地仔猪禁止跨县调运出售或二次、三次批发。要密切注意仔猪产地疫情动态,对风险低、信誉良好的产地要保持相对固定。
四加强行政执法和查案办案工作。农业部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3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打击以下行为:一是调运前没有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或没有按审批要求调运的;二是入境没有到指定边境公路检查站报检或逃逸的;三是引入后没有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未经隔离擅自销售的;四是没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擅自引进动物的;五是证物不符的;六是走村串户兜售无证、无标识仔猪的。各地在专项整治阶段要加强执法力量,增加执法频率,加大对畜禽交易市场、买卖集散地区、边境公路和屠宰场所的检查力度和执法力度;各地要强化保障查案办案的各项措施,做到有案必查、有案必办,规范使用执法文书,严明执法纪律。
五公路检查站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巡查力度。各公路检查站加强信息沟通,协同作战,采取公路巡回检查、蹲点查堵、流动检查等多种执法形式,加大违规现场处罚力度,有效打击逃避检疫、逃避监管和未经审批擅自引进动物行为,各公路动物检查站要继续加强“过境回执单”制度建设,落实回执要求的各项措施,做到准确无误。发现沿路违规买卖畜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查处。同时,要严格值班制度,积极主动地做好检疫和执法工作,认真开展查证验物工作,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出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交流、信息沟通,防止被堵回或已经处罚的贩运户绕道运输进州。
六扎实做好疫情动态监管工作。密切注意省上疫情通报和监测结果通报,及时掌握仔猪产地疫情动态,降低引进动物风险。在各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病、死动物要严格执行“五不准、一处理”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移、不准丢弃,对病死动物要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方法和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1日-3月5日):各地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召开动员大会,成立引进动物专项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员,部署工作。
二宣传告知阶段(3月6日-3月15日):结合春季动物防疫和对引进动物经纪人或场(户)的调查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完成辖区内所有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单位(户)防疫告知义务,落实防疫承诺书和签订防疫责任书,公布举报电话。
三集中整治阶段(3月16日-6月15日):按照引进动物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的内容和任务全面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努力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四总结验收阶段(6月16日-6月30日):各地要对本次整治工作首先进行全面总结,内容包括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等,并于6月16日前报到州农牧局兽医科。州上将于6月中旬完成对各地的考核评价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对引进动物防疫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青海省引进动物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引进动物的审批、检疫、监测、隔离、强化免疫等制度,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防止引进染疫动物引发疫情。各地要成立以农牧局局长为组长、监督所所长为主要成员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认真安排部署各项整治措施,做到安排到位、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二强化督促检查。省、州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在整治期间采取明查和暗防的方式,加大对各地整治行动的监督和指导,对于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有案不查、违规操作的现象要及时纠正,对违规违纪者要严肃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制作宣传教育材料,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养殖场、个体贩运户、屠宰加工企业及广大农牧民的检疫和防疫意识,使申报检疫和检疫合格后流通、向经营者索要检疫合格证明等成为经营者、消费者的自觉行为。
四公布举报电话。各地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大力支持群众举报工作,对群众举报的信息,及时核查。
五做好工作总结,表彰奖励先进。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于7月10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各地在总结本次专顶整治工作时,要对在整治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及时表彰和奖励。同时,对工作不力、工作不到位以及执法人员违规操作的,要进行全州通报批评,对引发重大动物疫病的依法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