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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屠宰场记录或要保留2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1-16  作者:木木  浏览次数:216

现行的《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将进行修订。昨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对于现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容增加了一倍,旨在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征求意见稿规定,严禁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经违禁药物含量等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生猪,或者屠宰病、害、死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社会各界如对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月20日前向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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